强制拆除不当损坏建筑材料的应予赔偿,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文

强制拆除不当损坏建筑材料的应予赔偿?

【裁判要旨】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XX市于XX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诉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2月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律师,被申请人XX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杨某,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理由和请求】

张某申请再审称:1、姚家村村民在承包地上自建彩钢房是于洪区政府违法收储集体土地,违法拆迁造成的,依法应予赔偿。

2、一、二审判决以拆除时彩钢房闲置,否定其农业设施性质错误。彩钢房既可作看护房,也可作种植大棚,还可用于动迁过渡期存放农具、粮食和杂物。

3、XX区政府处理彩钢房程序违法,加大了损失,应予赔偿。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赔偿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并判决XX政府赔偿张某被违法强制拆除72平方米彩钢房所造成的损失38820元。

【被申请人辩称】

XX区政府答辩称:1、建设彩钢房与土地征收没有关联性。

2、生效判决认定拆除彩钢房行为违法的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并未否认张文胜私自建设的违法性。张文胜建设彩钢房违法,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不应得到赔偿。

3、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强制拆除不当损坏建筑材料的应予赔偿吗

强行拆除建筑物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吗

强制拆除合法建筑有哪些规定

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法律程序

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

强制拆除条件

强制拆除合法建筑

强行拆除建筑物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吗

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