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有哪些2025,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债权债务 编辑:黄乐凝

一、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有哪些2025,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有哪些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工期索赔,一般指承保人向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向承保人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赔,既要求经济补偿损失,调整合同价格。3、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工期延期索赔,工期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故障或条件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范围都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的适用范围: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

法律分析: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有哪些1、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如下:(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是什么1、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3、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4、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五、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工程索赔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工期延误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其它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总索赔。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流程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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