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烟台xx区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
住址:烟台市xx区东方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发达公司赔偿因其指定的购房业户xx等八人未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月供而导致原告被银行扣划的款项及利息损失2024986元;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15日,原告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达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发达公司用其为原告施工的安装工程竣工决算的总造价款项全部用购买原告方在建的地下商场商品房。并经原告方同意,被告发达公司施工量经监理和原告确认达到承包工程总量的20%时,原告将根据被告发达公司的要求,按照国家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发达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或抵押贷款。《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被告发公司发达公司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应提供的申请按揭贷款的人员名单须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
为了进一步履行上述条款内容,原告与被告发达公司又于2004年12月18日签订了《购房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发达公司购买原告位于阳光国际购物广场-2.00米标高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用房,位置以附图为准。
上述合同生效后,被告发达公司依约陆续提供了xx等八个自然人名单,并要求原告与八个自然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xx支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诺对购买xx购物广场项目范围内房产的购房借款人向xx银行提供阶段性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被告xx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向原告签署承诺书:该公司承诺,以xx等八名购房业户个人名义办理的商品房,当其个人不按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款项时,该公司承担与购房有关的所有房款支付等事宜。2005年1月到8月,原告分别与xx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协助各购房业户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是,被告发达公司指定的购房业户xx等八个自然人却自2006年1月起至2007年10月期间,未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月供,发达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导致华夏银行根据其与原告签署的楼宇按揭协议,直接扣划原告的资金1906935元,同时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计118051元,以上本息共计2024986元。
根据被告发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购房合同及其出具的承诺函的有关规定,发达公司应作为xx等八位购房人总的付款义务人。由于其未能按照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保证其指定的购房业户及时履行交付月供款义务导致原告受到损失;原告在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发达公司偿还原告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并银行扣划资金1906934元及产生的利息损失118051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
xx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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