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的借方和贷方,预收账款会计分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春

预收账款的借方和贷方,预收账款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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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属于什么科目

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是企业会计中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刚从事会计类工作的小白,往往无法区分两者。有些人在学习会计时学到这个知识点,同样无法区分两者。那么,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怎么区分?预收账款会计分录怎么做?之了君为你解答有关内容。

一、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怎么区分?

1、定义及产生原因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它通常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前,由于客户先付款而后企业再履行交货等义务而产生。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因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它产生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反映了企业未来履约的义务。

2、与履约义务的关系

预收账款:通常与过去的交易相关,在企业尚未开始履行履约义务时就已收到款项。它并不直接对应合同规定的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

合同负债:则是与未来的履约义务相关。当企业收到款项时,履约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合同负债的确认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而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

3、确认依据及核算范围

预收账款:确认依据是实际收到的款项。它一般仅对应商品销售等常见业务,核算范围相对狭窄。

合同负债:确认依据是合同存在、履约义务明确、交易价格可确定、收款可能性大。它的核算范围更广泛,除了商品销售外,还包括提供服务等多种情形。

4、列报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通常都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但如果合同负债的清偿将跨越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则应在非流动负债中列报。

二、预收账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1、企业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此时,预收账款表现为一项负债。

2、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预收账款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同时需要记录应交增值税。

3、收到补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如果客户补付了款项,需要在预收账款中增加相应的金额。

4、退回多付的款项时:退回多付的款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5、如果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情况:

企业也可以不设“预收账款”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以上就是关于“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怎么区分?预收账款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全部内容。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预收账款是什么意思

一,预收账款是资产还是负债?

首先负债不等于债务,因为债务包括良性债务和非良性债务。

二,预收账款包括:

1..预收货款

2..预收房款(房地产企业)

3..预收租赁费(房屋或设备)

4..预收工程项目费(如果备料费)

5..其他

三,财务指标有:

1..预收账款不仅包括预收货款,还有其他预收款。(比如研发)

(预收账款不一定与所有的经济内容发生关系,不一定全部转成收入)

(预收账款不等于收入,所以债务不等于负债)

2..预收款包括下游订货预先支付的现金,或者是票据,如果是票据,资产端增加的是“应收票据”(预收不等于收入,预收不等于负债,预收也不等于债务)

3..预收款项多或少意味着什么?(结构)

(预收多说明货好卖,现金流充足)

(预收了,有履约的义务,也就是你必须提供服务或者是东西。履约完毕才叫真正的预收账款)

4..预收款与营收,存货,应收账款的关系(趋势)

(营收越大,存货或应收账款越低)

5..预收款是营收的蓄水池,以管理层的需要进行调节。

四,税务指标:

租赁业务所有业务都不一样,要求:预收款项了,不管开不开票,先缴增值税,但在所得税上不同。

1..如果是设备租赁,超过一年,以收到款项或者是发货时间为准,交所得税。

2..如果是房屋租赁,可以一次性缴。如果跨年则按权责发生制。

3..如果是预收房款或者是预收工程款,是标准的不征税收入。这两项可以开普票。

预收账款为什么是负债

“想起我心爱的妻子,想起两个可爱的女儿,真不知道当初怎么就鬼迷心窍了。”9月13日,朱某在铁窗内忏悔流泪。

时间倒回2019年11月11日下午,湖南衡阳某三甲医院突然陷入忙乱:系统提示“预收账款”余额出现重大异常,缺口超过3700万元。经自查,院方初步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医疗结算中心收费员朱某、吴某。医院设有11个收费窗口,唯一的夜晚班专用窗口由5人小组实行24小时轮班制。朱某、吴某都在这个组,平时负责收取住院病人的预交款、出院结算。他们都是工作10余年的老员工了,多年来兢兢业业的收费员怎么转眼就成了侵占巨额公款的犯罪嫌疑人?

沉迷赌球

狂输3000万元

朱某从2013年开始购买足球彩票,2014年底沉迷外围赌球。本金输光了,怎么办?傍晚,朱某用自己的员工账号登录收费系统,开始夜班工作。有住院病人来预交现金3000元,朱某暗想:“就拿这3000元试试。”在收费界面,他点击了“日终结算”(以下简称“日结”),将当日的收费信息封存成一个数据包。此时,朱某将病人交给他的现金偷偷藏进了抽屉,并在收费系统中录入这笔3000元的收费信息,通过点击“日结”生成了第二个数据包。随后,朱某退出第二个数据包,将第一个数据包加载进收费系统后取消“日结”,正常收款得以继续。

朱某发现,只要在收费系统中加载第二个数据包时注意避免点击“汇总”,每次偷偷藏起来的现金数据就将作为“备用金”停留在收费系统里。然而,该院收费与财务使用两套独立的软件系统,“汇总”是两套系统之间唯一可进行数据互通的窗口。每个收费员手中到底有多少备用金,只有掌握员工账号的收费员自己清楚。

下班后,夹带着1万多元现金走出收费大厅,朱某既激动又忐忑。第二天上班时,他打开收费系统,先通过“日结”操作将第二个数据包封存起来,再开始正常工作。通过反复操作,第一年,朱某分70次截留了53万余元。

随着第二个数据包里收费款额越来越高,朱某开始担心:手头有钱时想还款,但想还款就必须一次性将第二个数据包中所有的收款信息与医院财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也就意味着要将所有的截留款一次性还上。

当资金缺口大到还不上时,他决定花个痛快。到国外看球赌球,买车、买房、买游戏装备……第二年,朱某截留了290万元;第三年,560万元;第四年和第五年,700多万元,第六年996万元……就这样,直至2019年11月案发,朱某共侵吞3400余万元,仅赌球一项就输掉了3000余万元,打网络游戏“氪金”近百万元。

无独有偶,吴某在工作中也发现财务系统存在漏洞。2015年3月,吴某第一次将手伸向公款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走上不归路。

“一开始,我打算等发了工资再慢慢补上,为此还留存了所有收据。”吴某坦白,“但渐渐地自己花钱越来越多,再也回不到从前那种节俭的生活了。”

在消费主义的诱惑下,吴某越陷越深。至2019年11月案发,她分332次截留了320余万元预交款。

一份提前介入意见

引导调查方向

朱某、吴某虽非串联作案,但都利用了职务便利公款私用。到底两人应定性为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办案人员意见分歧较大,决定商请衡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办案检察官向医务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经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全面分析论证后,检察机关综合认为:虽然朱某、吴某作案手段极其一致,但行为定性上应严格区分。在这两个案件中,多处书证、供述能够对朱某、吴某的目的进行充分印证。其中一个细节是:两人在最初作案后,都保留了所截留公款的所有收据。随着作案数额增加,吴某一直将所有收据留存完好,在心理上始终没有放弃归还所挪用的资金,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为挪用公款罪;而朱某销毁了剩余收据,在明知赌球属于违法活动、自己已不具备归还能力的前提下,仍然选择疯狂赌球,主观上对所侵吞的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为贪污罪。

为精准引导调查方向,检察官与办案人员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补充调查等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后,通过提前介入意见书精准、明晰地反馈了调查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

一纸检察建议

堵上多个监管漏洞

2020年9月25日,吴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1年4月10日,朱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着案件审判尘埃落定,检察官将目光投向该案所暴露的监管漏洞上。检察官复盘全案、细致梳理,通过查阅相关制度、询问职工等方式为医院“把脉问诊”,挖出以下“病灶”。

办案检察官正在讨论案件

预结算、预交款结算监管不严。收费员在同一工号下可设置正常日结、用于截留预交款的两个数据包,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多次反复日结、取消日结的方式截留款项,操作、取消次数均不受限制,且只有收费员本人有查看工号下所有数据的权限。朱某、吴某就是发现这一漏洞起了贪念。

财务监管未形成闭环。收费员可自留每天所收的预交款作为备用金,不经日结、无上限持有现金。同时,系统未能有效追踪累计未结的预交款,在此前提下,系统未将病人预交款与出院结算报表进行关联。朱某、吴某因此得以成功绕过来自院方、病人方的监督。

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票据审核不严、制度惯性运作,导致朱某、吴某经手票据缺号、断号未被发现;当财务报表系统中显示预收款项不正常下降时也未能及时引起重视。收费员轮岗制度形同虚设,收费员不再办理出院结算业务时没有对备用金进行清缴。

针对上述问题,衡阳市检察院向案发医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出其监管体系存在的17个漏洞,并从软件管理系统、相关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3个方面提出9条针对性建议。

“在贵院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整改,我们不但堵塞了监管漏洞,还重建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8月26日,案发医院财务负责人丁某代表医院感谢检察机关的工作。

检察建议+法治宣讲

助推行业清源

通过梳理近五年来涉医类职务犯罪案例,检察官发现,衡阳地区医疗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性高、特点突出:比如,发案环节高度集中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工程基建环节;“能人腐败”现象突出,涉案对象高学历、高职称、业务骨干较多;合同制员工“小蝇巨贪”案件散发等。如何针对性地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为医疗系统“治未病”?检察机关开出了组合“药方”。

在办案过程中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不断深挖涉医类犯罪线索,严格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通过与各医院主管单位建立、完善定期会商通报机制,深度研判医疗系统制度漏洞,督促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力度和针对性;通过检察建议增强监督刚性,以此帮助理顺、完善监管体系,增强不能腐的约束。

检察官为医务人员开展法治讲座

而在提高不想腐的自觉方面,检察机关能够做些什么呢?9月3日,一系列普法宣讲在衡阳医院系统同步铺开。在各会场,检察官以身边人、身边事向广大医务工作者敲响警钟。

“这样的精神‘营养’应当多补充、定期补充”,衡阳市中心医院的龙伟医生深受触动,“听了课才意识到防微杜渐有多重要。唯有时刻守牢底线,我们医者方能始终践行救死扶伤的从业初心”。

检察官点评

加强法律监督

从源头遏制“小蝇巨贪”现象

朱某、吴某所从事的收费员岗位在各领域都极为常见,然而腐败与否的关键从来不在于级别高低或权力大小,而在于权力是否异化、监督是否到位。如本案所示,恰恰因岗位不起眼而更易隐蔽、更易被监管遗漏,最终酿成大害。众多教训告诉我们,哪怕是微权力岗位,一旦脱离监管,也将立即沦为贪腐高危地带、沦为贪欲肆意生发的沃土。

殷鉴不远,如何杜绝“小蝇巨贪”再现?检察机关唯有履行好宪法法律赋权的检察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方能防患于未然。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央《意见》通过明确“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任务,细致地指引了如何把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恰逢中央《意见》出台,我们依据指引,在立足司法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治宣讲活动等方式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积极作用。

高质量发展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质效抓起。相关法治宣讲收获热烈反响,使我们满怀信心地发现,只要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心放在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法律监督工作就能获民心、得认可,法律监督合力也将得以不断形成、增强,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罗华)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张吟丰 郑雨佳 罗华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预收账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案情简介
  近期,一家通过App提供上门家政服务(保洁、维修等)的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拖欠员工工资造成劳资纠纷,还因预收客户充值款项却既不提供服务也无法退款被集中投诉。

法律分析
  劳资纠纷主要由政法部门牵头、人社部门负责处理,经营者预收款却不提供服务或无法退款的情形,主要由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处理。该公司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商务部门的两个规章。
  首先,该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上门保洁、维修等服务,属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专业保洁”等项目,属于《办法》中的“家庭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因此其经营必须符合《办法》法定要求。
  该公司被投诉事项主要是以充值有优惠为由,预收多名客户的充值款项,但因拖欠员工工资而不能正常安排工人提供上门家政服务,明显违反《办法》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对应罚则都是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其次,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App预收客户充值款项、后续提供服务时抵扣,经营类别也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中的“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和“修理业”(家用电器维修),其经营可视为《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该公司既未按规定办理发卡备案,还因劳资纠纷不能提供服务也无法退款,分别违反《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以及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和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上述条款对应罚则是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问题探讨
  执法实践中,上述两个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在大部分地区都已从地方商务部门划转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但因规章立法所限,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只能先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即使当事人逾期不改,也只能给予1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单纯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早在2012年12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复函给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明确“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既然不属于行政处罚,严格来说就并非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理应先由商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只有逾期不改正的才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作后续行政处罚。两部规章的罚款力度明显偏弱,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
  那么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只能按上述方法处理?其实还有一种解决方式,即适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对“预付款消费”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对应罚则是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条款恰恰对应当事人通过App收取客户预付款后既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也不退款的情形,不论是从法律层级效力来看(《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前述《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还是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设定的“罚款就高”原则,都应该适用《条例》来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该《条例》第五十条的罚则并非一概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第五十条表述为“有关行政部门”(即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这就意味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适用该罚则,只不过因商务部门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所以本案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处罚权。二是即使市场监管部门据此作出处罚,但处罚事项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但未办理备案”(《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是否认为与《条例》中违法行为存在逻辑牵连关系而视为同一违法行为,或者仍须单独处理?当事人在资金链断裂情况下能否整改?以上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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