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结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穷妻”告“富夫”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法院: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慎签离婚协议 明确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双方或一方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为了早日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不是很慎重。有的没有将财产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有的实际上双方尚未就财产进行具体协商,或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要求,要求对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往往嫌麻烦,因此往往以一句“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应付了事。殊不知,这寥寥数语,却会在日后引发更多的烦恼和纠纷。
本案就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只有这么一句话,当事人双方对此产生了歧义。女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只是应婚姻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写,实际上并未分割。所以要慎签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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