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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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2022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崔贝勒
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对条例特色亮点进行了解读。
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卿晓英介绍,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让执法更加公正文明。
如,条例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条例第七条还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强化法治刚性。
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高效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公信力。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介绍,针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问题,条例作出规定,社会公众参行政执法监督有三种途径,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已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贯通,专门规定了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针对特殊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监督或者督办。省司法厅副厅长雷丰超介绍,对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等领域,可以展开专项监督;对于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的等此类事项,应当进行督办。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仅仅依靠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要与其他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形成闭环。”卿晓英介绍,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专门作出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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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版
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程序要求使得行政执法结果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治社会的构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执法程序不仅提升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也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若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法律尊严,执法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结合案例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应当遵守的程序进行全面阐述,以引起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程序规定的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据申请,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权的行使并由他人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1.自行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行初41号判决宗旨: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没有遵循回避原则,可能影响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故本院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证,才有执法资格,才能进行执法。行政执法不容易,程序合法很重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3行初47号行政判决宗旨:综合本案证据材料,被告麻阳县公安局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该案办案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不能证明参与该案的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确认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2018年4月9日作出的麻公(江)决字[2018]第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权利给予全过程保障,其中,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从现场检查、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处罚前的告知和听证、处罚后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根据宪法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告知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属于程序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2.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这也是执法人员的一种法定义务,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云行终568号判决宗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其对所指控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意见,给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的机会。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依法应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都对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是践行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下列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当事人:(1)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3)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4)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这些法律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有告知义务。分别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5)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总之,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告知当事人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当事人知情权利的保障。如果不按照程序告知的,就属于程序违法,带来不利后果应当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0111行初658号判决宗旨:本案中,虽然原告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但是由于被告房山区市监局未告知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最终导致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与先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不一致。因此,被告房山区市监局未告知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损害了当事人可能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房山区市监局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未告知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从程序规定设立的核查程序可以看出,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对接到的案源在核查期内进行核查,经过核查符合立案规定的要进行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需要进行立案。如果执法人员发现该立案的不立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青政复决字〔202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宗旨:被申请人南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案举报后,于2021年2月15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梁**在广西南宁市**号的场所经营。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经营者的另外一个称呼,相当于一个经营者有两个名字,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就是经营者。虽然**精品店于2019年12月4日已注销,但举报的事实发生在2019年10月19日,**精品店注销之前。在申请人衡**以**精品店以及经营者梁**为举报人情况下,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精品店已注销为由不予立案,没有对该店的经营者梁**进行调查,明显未尽到全面、客观的查找义务,有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现二十一条)关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青市场监管〔2021〕第**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避免危害发生等情形,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实体法律对实施强制措施批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的实体法律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乱扣押封存,不能超期扣押封存,否则程序违法导致的后果会直接影响到执法人员的个人前途,甚至被追究行政责任,必须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1.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4.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5.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6.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7.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8.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0821行初3号判决宗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行为不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未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义务,亦未发出书面通知书,且扣押超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日作出承县市监处字(2019)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监督案:经核查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该案中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移交案件线索后仍扣押物品;三是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且未告知该公司延长扣押理由。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规定,市政府执法监督局约谈案件执法人员,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纠正,并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某市纪委监委。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是种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法制审核是执法办案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是下发处罚决定书前最关键的一个案件审核环节,法制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制审核的意见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事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对案件审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法制审核是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第五十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一款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确立,是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法定程序,更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十四、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以,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没有资格从事法制审核及未经过法制审核下发处罚决定书都是重大严重的程序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效力。法制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并承担法制审核责任。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甘05行终31号判决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集体讨论应当在听证程序之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张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听证的时间是2023年6月21日,进行集体讨论的时间是2023年5月23日,被上诉人进行集体讨论是在听证程序之前,听证后并未组织新的集体讨论,违反上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应当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之后进行。本案中,听证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法制审核时间在2023年5月24日,且听证后未重新进行法制审核,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反上述规定。撤销被上诉人张某组织作出的张城罚决字(2023)第0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3行终125号判决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事审核的汤赞系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具有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资格。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被上诉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韶自然资执罚[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得到实现。这种制度的存在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正常秩序。这种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其权威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所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二是履行了催告义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正常的非诉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在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机关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不服行政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期限是行政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的三个月内,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又不诉讼的申请期限是两年(这里申请执行的是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定要把握好,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超过期限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总之,被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撤销、变更、改判的情形下,原行政处罚决定即丧失了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司法部门的决定、判决、裁定的内容选择是否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422行审52号判决宗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寿自然资规处[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决定书中告知被执行人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因此,法定起诉期限已于2019年12月25日届满。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于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0年3月25日之前提出。本案中,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新2122行审26号判决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2023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2月4日,鄯善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鄯复决字【20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复议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执行。本案中,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故申请人应在2024年5月22日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其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即使其当日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也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鄯县市监处罚﹝202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冀刑申269号:原裁判认为,你系临漳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业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刑罚。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裁判以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是规避执法风险、确保处罚公正的关键程序。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进行集体讨论,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法函〔2021〕32号)明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再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在告知前已进行集体讨论的,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经过集体讨论。”违法行为的“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法尚无法律规定,由各级行政机关自行把握,但可以考虑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社会影响等角度综合判定。一是违法事实上的复杂性,如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量大,难以查清等;二是法律适用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涉及多部法律,需要对适用法律进行选择或者竞合的,同时存在从轻从重等情节需要综合研判等;三是执法程序相对复杂,如管辖权存在争议、组织了听证、延长了处理期限等;四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产生社会舆情等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重大违法行为一般从实施处罚后会对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有限制或者影响及罚款的数额较大影响到当事人生活经营的方面进行判定。一是当事人从业有限制或者影响当事人正常经营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如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是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三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这些都可以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讨论会必须放在调查终结之后、下发告知后,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经过法制审核后,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这是程序上的法律要求,违反这一点,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所以,集体讨论只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对这些案件集体讨论不是只有一次,而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进行好几次,同样法制审核也会随着案件的不断调查会进行多次。但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不符合集体讨论形式要件及程序规定和未经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面临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不利后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26行终2号判决宗旨:上诉人虽然系由其单位副职主持,组织部分科室副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讨论,会审,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的规定,上诉人参与集体会审人员不属于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或领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皖行申1503号判决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案情复杂需进一步侦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案情复杂而选择适用特殊的程序,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其对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此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见证人证明或视听资料证明的形式,使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因其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等原因,应严格限制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4.10)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如果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包括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移动通信等方式发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4.10)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有优先次序的(除了当事人同意的电子送达),在送达方式上必须是按序进行,只有前一种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才可以进行以后的送达方式,不能随意选择送达方式。同时,要符合每种送达方式的法定要求,做好送达的全过程拍照、摄像等记录工作、留存送达证据。同时,对采取邮寄送达的只能选择中国邮政机构进行,不能选择其他邮寄方式。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被送达人的要求进行送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川行申578号判决宗旨:自流井公安分局在终止调查后未依法向报案人代某某进行告知、在未举证证明存在代某某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101号决定以张贴的方式向代某某送达,上述二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对此,二审法院已经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自流井公安分局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3行审复6号判决宗旨: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城工商灵处字[20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但签收人显示为“他人收”,且身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对其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明显不合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城工商灵处字[20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违反法定程序。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总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顺序进行,除了按照程序规定动作进行执法办案,还要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提起复议和诉讼权,知情权,保障个人隐私权等权利,保证整个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防止因程序错误而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处罚合法性。作者 |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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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95号令)2025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全年刊(共24期)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性质上属于
湖南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崔贝勒
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对条例特色亮点进行了解读。
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卿晓英介绍,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让执法更加公正文明。
如,条例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条例第七条还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强化法治刚性。
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高效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公信力。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介绍,针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问题,条例作出规定,社会公众参行政执法监督有三种途径,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已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贯通,专门规定了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针对特殊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监督或者督办。省司法厅副厅长雷丰超介绍,对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等领域,可以展开专项监督;对于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的等此类事项,应当进行督办。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仅仅依靠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要与其他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形成闭环。”卿晓英介绍,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专门作出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规范性文件吗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47 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25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内部层级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及税务等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协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等行政执法重要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队伍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八)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和依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九)包容审慎监管以及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等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懈怠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加强监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或者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可以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不适当、不必要,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统一、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十条 对下列事项的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督办情况: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反映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交办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督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检查、勘验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
(六)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评估、工作情况检查、案例指导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避免重复监督、多头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行政执法协助、行政执法事项等争议,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同一系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决定;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属于不同系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该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为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等提供咨询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和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初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改正行政执法问题、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或者典型性问题予以通报。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督察、法治督察、法治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并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设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信息平台,组织推动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数字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并推进与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纳入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除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或者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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