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 民法典,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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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法律规定
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系邻居。被告在原告房屋的西墙外搭建了一个鸡窝,且拉着铁丝篱笆。原告认为鸡窝的鸡产生噪音,严重影响自己休息,而且气味难闻,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还在原告房屋西墙外栽种了一棵梧桐树和一棵枣树,两棵树木的部分枝叶覆盖在原告房屋之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两棵树木遮挡了阳光,导致自家房屋没有光照,在下雨的时候致屋顶渗雨。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都置之不理,认为两棵树木已经生长很多年了,砍了可惜,且搭建鸡窝的地方是属于自己所有,自己有权搭建,并有权在自己的院内放置任何物品。双方争执不下,几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调解,均未成功。后原告起诉至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房屋老旧,又系砖坯结构,被告的枣树、梧桐树距离原告房屋较近,枝叶在春夏秋三季比较茂盛,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且根部随着树木的生长,可能会深入到原告房屋底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判决被告采伐掉原告房屋西墙外的枣树及梧桐树。被告的鸡窝并未建在原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范围内,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拆除鸡窝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不动产上相邻的当事人之间因为这种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发生的纠纷就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而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各自对自己相邻权把握不准确。
那么,何谓相邻权呢?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鸡窝、砍掉被告所栽种的树木等,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案例。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本着与邻为善、友善包容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求使双方的权益受损最小。
相邻权纠纷
相邻权是什么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管线相邻、用水相邻、防险相邻、环保相邻、地界相邻、共墙相邻、通风采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以下主要介绍常见的相邻通行权、施工相邻权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相邻权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相邻权属于所有权吗
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生活中因装修噪音、树木遮光、空调滴水引发的邻里矛盾屡见不鲜。轻则争吵,重则对簿公堂。自从民法典实施后,相邻权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本文将用真实案例解析:哪些行为可能违法?如何依法维权又不伤和气?
一、民法典相邻权:四大核心原则
民法典第288-296条规定,处理邻里关系需遵循: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权利不得滥用
4、尊重历史与习惯
关键点:你的权利以不损害邻居权益为前提!
二、四类常见纠纷,你可能已侵权
1. 噪音扰民:装修不分时段?违法!
案例:张女士因邻居夜间电钻施工,沟通无果后报警。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94条,判决邻居赔偿精神损失并限时施工。
法规:装修需遵守早8点至晚6点(地方细则可能不同),节假日需协商。
2. 通风采光:窗前大树遮光5年?可要求修剪!
案例:王先生因邻居树木遮挡阳光,起诉后法院责令邻居定期修剪至合理高度。
法规: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设置障碍物妨碍邻居通风、采光(民法典第293条)。
3. 排水排污:空调滴水浸湿邻居墙?必须整改!
案例:李阿姨家空调外机滴水导致楼下墙面发霉,被判赔偿维修费并调整外机位置。
法规:排水应避免损害他人财产,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296条)。
4. 隐私安全:摄像头对准邻居卧室?立即拆除!
案例:刘先生安装监控覆盖邻居庭院,被判侵犯隐私权,需拆除并赔偿。
法规: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民法典第288条)。
三、维权三步走,合法又高效
1、友好协商:95%的纠纷可通过沟通解决。
2、留存证据:拍照、录音、物业记录、报警回执等。
3、法律途径:向社区、物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3年)。
四、特殊提醒:以下情况需要单独注意!
1、历史遗留问题。若邻居通道已通行20年,你可能需保障其通行权(民法典第292条)。
2、紧急避险。为救火拆邻居围墙,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82条)。
邻里和谐是金,法律是盾民法典相邻权并非鼓励“较真”,而是为矛盾提供解决标尺。遇到纠纷时,理性沟通+依法行事,才能既护权益又留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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