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经营体制内涵有哪些新的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的双层经营体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锦

双层经营体制内涵有哪些新的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的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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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经营体制什么意思

提要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尤其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双层经营体制既延续了此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即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发生了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与此相伴随的是,农村经营体制也从集体拥有土地并实施统一经营的单一方式,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双层经营体制随即成为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一安排在1983年、1984年、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分别被表述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和“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显然,双层经济体制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其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依靠农民家庭向集体承包土地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来实现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两者的并存、互补和结合。集体拥有土地、农户承包土地是农村实施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体现为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且部分集体通过村办企业等开展经营活动;农户分散经营则体现为农户承包土地并直接经营土地,农户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生产活动。

相对于单一的集体经营方式,双层经营体制激活了农户这一微观主体,赋予了农户在承包地上的经营自主权,激励农户从增加收益出发开展经济活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并为更大范围的改革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实践背景正在发生变化,例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非农化转移,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跨地区流转,导致农民与承包土地之间的稳定关系被打破,农民承包土地且直接经营土地的传统固定方式出现了变化;城乡居民在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出现了消费结构的转化,对农村产品的需求从食品数量主导转向食品数量、食品品质、生态文化多元并重,这需要农业产业形态、供给方式和组织体系发生相应的变革;在城乡要素流动性和农村产业多样化增强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济功能需要重新审视,集体经营的范围、方式及收益分配也需动态调整。概括地说,随着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进一步释放农村活力并助推城乡一体化进程,首先需要理解和把握这一新内涵。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就体现出对社会实践变动的积极回应。

现阶段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如下四重新的内涵:

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在双层经营体制下,我国农户的分散经营长期表现为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直接经营土地,并在承包地上从事以食品供给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活动。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转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导致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的经济行为出现了多元化,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也出现了衍生形态。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直接经营土地,也可以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流转土地经营权,借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社会化、市场化配置;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可以从事法规允许的、契合城乡居民消费需要的、带有新型服务业性质的涉农融合产业。以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形态演变为前提,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公司 基地 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这意味着“农户分散经营”这个概念被大大拓展了,此前的“农户分散经营”是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化从事土地经营,是一种以承包地为依托、以农产品生产为导向的“实物”经营方式。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则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

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农户均在各自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双层经营体制集中体现为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未进入双层经营体制的范畴之中。现阶段,伴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农户的经济行为出现了显著的分化趋势,并形成了两类农户:一是小农户,即在承包土地之后仍直接经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小且主要使用家庭内部的要素;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即通过土地流转流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大且更多使用家庭外部的要素。考虑到城乡要素流动的渐进性以及土地的经济社会功能,小农户仍在农村微观主体中占据绝大部分,但新型经营主体在要素整合和市场参与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其发展速度较快且空间差异明显,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既存在产品和市场的竞争关系,也存在着要素供求、基础设施供给等方面的互补关系,不同主体的共存共生正在成为农村经济活动的新趋势。基于此,双层经营体制就包括了“集体—农户”之间的结构特征以及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表现为既延续此前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以及农户内部的“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结构。

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集体”通常指以“村两委”为代表的行政组织,“统一经营”表现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土地发包影响农户的经济行为,也表现为集体组织利用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从事经营,其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或用于公共产品供给。前者是统一经营的“常规动作”或普遍状态,后者要求集体领导具有“企业家才能”,因此是统一经营的“自选动作”且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出现了若干新变化,其实现机制也出现了重大转化,结果是丰富和发展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属性。主要体现为:集体除了土地发包之外,还必须强化村级土地规划和整治,强化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界定,强化土地利用状态的监督,即从针对承包户的“土地发包”延伸到针对土地流出户的“土地发包”和土地流入户的“利用监督”,延伸到针对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农村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通常伴随着产业形态的多样化,即农村出现了农家乐、民宿、田园综合体等新型服务产业,由此,“集体统一经营”还意味着集体的范围得到了拓宽,集体领导在整合本地资源、争取政策支持、对接市场需求、推动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农户则通过让渡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获得股权与红利。上述格局意味着“集体统一经营”中集体和集体领导的经济功能将进一步凸显,“村两委”作为农村行政组织,因双层经营体制出现新形态而被赋予更多的经济职能。除行政组织之外,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这些组织中,集体和农民之间可因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入股等而形成新型股份关系。

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市场化改革既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迁,也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变迁。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界定了集体和农户间的权利边界及关联方式,农民从集体那里得到较为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取土地经营结果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是较为简单的。伴随着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内涵拓展,双层经营体制中不同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利益结构也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态势。比如,农户承包土地但转出经营权,由此就派生出“土地流出户—土地流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结构问题,不同主体以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来界定权利边界。在这种界定中既涉及依附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租赁权,也涉及依附于土地流转关系的抵押权。就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而言,小农户与现代经营主体并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往往因产品、要素、信息、服务等供求而存在着经济联系,并依托股份合作、农户 合作社、农户 公司等而形成利益联结。可见,现阶段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需要在“集体—农户”之间考虑承包关系的稳定问题,而且需要在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之间关注两者的有机衔接、利益分享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践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经营体制的内涵被赋予了许多新内容:与土地流转相伴随,农户分散经营开始从“实物”经营拓展至“权利”经营;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并存使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凸显,双层经营体制在延续此前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派生出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通过实施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现阶段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内涵拓展,其新内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种内涵转变的逻辑是立足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变迁,在不改变“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前提下,赋予城乡微观主体更为充裕的经济自主权,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城乡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使农民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土地等要素的配置方式,以此推动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农村产业融合,稳步提高城乡要素配置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就支撑条件而言,我国必须通过法律完善、流转市场发育等举措推进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为不同主体参与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更稳定的预期;必须提高农民人力资本,加快形成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重视农村集体领导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枢纽作用;必须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补齐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基本公共产品短板,降低要素下乡和农村要素再组合的制度成本;必须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和财政体制改革,激励地方政府针对农村经济开展自发实验和本地探索,助推我国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作者:高帆,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066〕的阶段性成果)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作者:涂圣伟(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出战略部署。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依靠自己力量端牢饭碗,依托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业。实践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集体优越性和农民积极性有效结合,有其超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具有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基础性制度优势。依托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业,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大国小农”国情农情特点的农业强国建设路径。加快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深刻认识双层经营体制的显著优势

从全球范围看,一个国家遵循什么样的逻辑、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以什么样的路径来建设农业强国,与自身的基础制度密不可分。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是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一种新型经营体制,一经确立就成为我们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并在整个农村制度体系中长期发挥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经营展现出强大活力和稳定性。家庭经营依然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这是由农业的产业特点和家庭经营生产决策灵活、自主性强及监督成本低等优势所决定的。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可以与不同所有制、不同物质技术条件、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生命力。家庭经营既不是落后生产组织方式的代名词,也并不排斥规模化经营,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建成现代农业,这已经成为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共有经验。我国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家庭经营模式,赋予农户微观主体极大的经济自主权,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自我变革能力和超强的稳定性。

统一经营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集体统一经营消除了私有制基础上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劳动者的利益对立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显著优势。集体统一经营在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共同劳动,可以有多元化的实现方式,比如,通过土地发包、对接市场、政策资源整合等,对家庭经营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服务,或者利用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分配给集体成员、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从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优化要素配置和实现农业长期发展。

实践表明,“统”与“分”都是发展我国农村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二者彼此关联、相互促进。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其超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是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依托。

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创新

过去四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持续深入,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创新和完善,“统”与“分”的实现形式和结合方式更加多元化。

一方面,“分”的层次水平更高。家庭经营得到充分发展,并朝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社会化服务等为支撑的集约化经营逐步转变。农户家庭经营加社会化服务模式,有效缓解了小农户经营规模不经济问题、提高了家庭经营效率和效益。2022年,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积18.7亿亩次、带动小农户超过8900万户。同时,土地“三权分置”条件下,家庭经营从以自我雇佣、直接经营土地的生产组织方式向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更多使用家庭外部要素转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成长。

另一方面,“统”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随着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化,双层经营机制的内涵有了新拓展,集体统一经营的范围、方式和功能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在促进农户联合与合作中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多个层次、多种形式并存的发展格局。农村集体经济在新时代条件下重新焕发活力,呈现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实现途径,涌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跨域抱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混合经营等多种模式,并通过领办、创办、合办农村各类新产业、新业态,带动家庭经营发展。

也要看到,实践中客观上存在“统”少“分”多、统分结合不紧密等问题,尽管“‘分’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双层经营体制仍在不断创新完善。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

发挥双层经营体制优势建设农业强国,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核心是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在稳定“分”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统”的功能,通过更有效的“统”来促进统分结合迈向更高水平。

一是加快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小农户大量且长期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农情,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国建设农业强国,小农户家庭经营是基本面。但也要看到,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抗御风险能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为此,要加强对小农户的扶持、改造和提升,积极将现代生产要素导入小农户,加强面向小农户家庭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组建合伙农场等,提高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着力培育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经营技能、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现代小农户,促进家庭经营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

二是健全多主体融通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同时,要着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各类主体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加快成长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发展,构建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三是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统”的功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关键,但绝不是走“归大堆”的老路子,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此,要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真正的市场化主体转型,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抱团”发展机制,鼓励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实体,通过领办创办生产类、服务类、资源类等各类合作社,带动新型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和小农户共同发展。此外,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防范集体经营风险,提升风险抗御能力。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业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制度很好地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又赋予了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土地“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在“统”和“分”两个层面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人口迁移,近3亿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正发生变化,催生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集体经济,向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的经营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农户承包经营,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主体共营转变,两方面共同构筑起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更加持久的活力。这其中,农民合作社通过有组织地让成员(农户)民主决策、为成员提供有效服务、合理分工、收益让渡,实现成员收益提升与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共同改善,在顺应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嬗变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功能与作用。


一、家庭经营权能不断分化、实施主体不再单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自确立以来,已有40多个年头,与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经营”特指家庭内部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同的是,随着城镇化进程深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剧,家庭经营的“权能”正发生深刻变化,表现在:一方面,家庭经营的权能不断被剥离分化。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经营主要是在农地上从事种养,“决策权能”“生产权能”“收益权能”的家庭经营权能高度统一,集中表现在家庭内部成员通过共同劳动获取全部成果的剩余索取权,此时的权能因生产和收益在主体层面、经营层面的高度一致而未被剥离。近年来,伴随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兴起、土地流转持续加快,家庭经营的权能不断被分化。家庭经营权能的“新内涵”越发表现出农户只需保有“决策权能”和“收益权能”,即“种植养殖什么”农户自主决策,“最终获得收益”必须属于家庭农户,至于“怎样生产”“如何经营”的“生产权能”,农户既可以选择保留,更多时候也可部分让渡给“非己家庭”,方式上采取“货币购买”或“实物计租”形式的“土地托管”“牲畜托管”等。这实际上将原本“产收合一”的家庭经营“权能”进一步分化。更为绝对的是,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户只需保有“收益权能”,即连同“决策权能”和“生产权能”一并让渡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但只要家庭农户享有“收益权能”(入股分红),就是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最核心体现。另一方面,家庭经营的实施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如前所述,家庭农户通过购买托管服务行使“生产权能”、部分让渡家庭经营权能,实现了生产主体迁移。家庭经营的实施主体不再拘泥于原有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机构都能实现原本局限于家庭农户的生产经营,家庭经营的实施主体范畴被进一步拓展,很多家庭经营的权能都可通过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很多也是农民合作社提供)深度实现。


二、农民合作社是统一经营层面的重要实现载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党中央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分散自营、缺乏合作的小农户,很难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这可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运动,改革开放后的“两个飞跃”重要思想,新时代“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科学论断中窥见一斑。这些都鲜明反映出,中央致力于通过合理有序的农业主体“组织化”,强化面向小农户的组织引领与合作服务,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增强小农户的生存能力。进入发展新时代,中央更是深刻洞见到,只有持续深入推动农户的组织化,走组织化的发展路子,才能破除障碍,提高小农户在市场中的话语权。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对小农户“组织化”的探索从未中断过,从早期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后期的人民公社,都体现了“递进式”的合作化探索尝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人民公社体制虽告一段落,但农户的合作需求并未因此而中断,相反农户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自发探索出一条“广泛联合、搭伙合作”的“自发组织化”道路,历经40余年的“探索+改进+推广+发展”,“农民合作社”这一农户自发联合与合作的新型组织化载体已然成为农业经营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成为党中央认可、市场接受、农民积极参与的重要农业经营主体之一。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黑龙江抚远玖成水稻种植合作社时指出:“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201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可以理解为习总书记对农民合作社赋予的新内涵。习总书记进一步提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长期以来,实践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往往只重视家庭承包和家庭经营,“统”的层面相对薄弱,出现了大量集体经济空心村,有“分”无“统”、有“分”但“统”不起来的现象不在少数。为此,习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主体的发展,对于解决集体经济薄弱问题、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习总书记还强调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和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内涵,这使得新时代发展的合作社与过去以“大锅饭”为显著特征的“公社制”有根本区别。因此,农民合作社是农户间真正合作的载体,是农民的现实选择,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主体选择路径之一。

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超过224.9万家。作为一种独特的农民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通过集体行动为成员提供有效服务,这种服务既可由成员自身提供,也可借助外力实现。经过多年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分工、管理和分配机制。农民合作社可以提升农户(成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分工协作程度,对外使农户不再是“分散”个体而是“统一”有竞争力的整体在市场中竞争;对内能为农户(成员)提供统一的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分散农户干不了或者尽管能干但不够划算的服务,形成保销增收、分工合理、收益让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提供了很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不了的生产服务、市场参与和剩余索取权分享。

以农民合作社作为“统”的载体,实现统一经营层面的政策要求,不仅符合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内涵,即联结农户、服务农户、带动农户、增收农户的“功能定位”,而且已然成为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长效制度安排和实现乡村组织振兴、人才振兴与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三、家庭分散经营与农民合作社等统一经营融合互促

如前所述,现实中,统一经营的提供主体不再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业企业及其联合组织、家庭农场及其联盟等“集体组织”或“家庭农户”都可提供原本分散农户所不能开展的业务。不仅如此,随着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创新,很多原本家庭农户可以经营的领域,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组织”或家庭农场等“家庭农户”也可提供(如全程托管、半程托管等)。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社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已然成为双层经营体制在“分”的层面新的实现形式。无独有偶,很多集体统一经营的果园、绿化地、园区等,也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参与经营或提供社会化服务,形成了由家庭农户或更小规模集体“分散经营”“部分统一经营”为集体经济组织分担“统一经营”的局面。此时,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原属范围越发模糊,各自边界相互拓展,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中有集体统一经营参与,集体统一经营中有家庭分散经营贡献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经营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发展了农业生产力,现阶段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内涵拓展,其新内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其中农民合作社发挥了极强的“组织化”“服务化”功能,在实现自我进化的同时,也顺应了城镇化进程、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嬗变。未来,在贯彻落实好中央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要求下,农民合作社一定会为中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写下属于自己组织创设的浓墨重彩的一笔。


〔基金资助: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地流转的政府行为与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7BZZ026)、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新型经营体系构建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异化研究:表现形式、形成机理与治理路径——以湖北省为例”(项目编号:20Y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尚旭东,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叶云,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3期


双层经营体制是哪一年提出的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尤其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双层经营体制既延续了此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即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发生了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与此相伴随的是,农村经营体制也从集体拥有土地并实施统一经营的单一方式,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双层经营体制随即成为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一安排在1983年、1984年、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分别被表述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和“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显然,双层经济体制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其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依靠农民家庭向集体承包土地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来实现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两者的并存、互补和结合。集体拥有土地、农户承包土地是农村实施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体现为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且部分集体通过村办企业等开展经营活动;农户分散经营则体现为农户承包土地并直接经营土地,农户主要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生产活动。

相对于单一的集体经营方式,双层经营体制激活了农户这一微观主体,赋予了农户在承包地上的经营自主权,激励农户从增加收益出发开展经济活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并为更大范围的改革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面临的实践背景正在发生变化,例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非农化转移,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跨地区流转,导致农民与承包土地之间的稳定关系被打破,农民承包土地且直接经营土地的传统固定方式出现了变化;城乡居民在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出现了消费结构的转化,对农村产品的需求从食品数量主导转向食品数量、食品品质、生态文化多元并重,这需要农业产业形态、供给方式和组织体系发生相应的变革;在城乡要素流动性和农村产业多样化增强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济功能需要重新审视,集体经营的范围、方式及收益分配也需动态调整。概括地说,随着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进一步释放农村活力并助推城乡一体化进程,首先需要理解和把握这一新内涵。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就体现出对社会实践变动的积极回应。

现阶段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如下四重新的内涵:

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在双层经营体制下,我国农户的分散经营长期表现为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直接经营土地,并在承包地上从事以食品供给为主导的农业生产活动。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转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导致农户承包土地之后的经济行为出现了多元化,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也出现了衍生形态。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直接经营土地,也可以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流转土地经营权,借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社会化、市场化配置;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可以从事法规允许的、契合城乡居民消费需要的、带有新型服务业性质的涉农融合产业。以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形态演变为前提,农户分散经营方式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这意味着“农户分散经营”这个概念被大大拓展了,此前的“农户分散经营”是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化从事土地经营,是一种以承包地为依托、以农产品生产为导向的“实物”经营方式。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则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

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农户均在各自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双层经营体制集中体现为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未进入双层经营体制的范畴之中。现阶段,伴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农户的经济行为出现了显著的分化趋势,并形成了两类农户:一是小农户,即在承包土地之后仍直接经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小且主要使用家庭内部的要素;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即通过土地流转流入土地的微观主体,其经营规模大且更多使用家庭外部的要素。考虑到城乡要素流动的渐进性以及土地的经济社会功能,小农户仍在农村微观主体中占据绝大部分,但新型经营主体在要素整合和市场参与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其发展速度较快且空间差异明显,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既存在产品和市场的竞争关系,也存在着要素供求、基础设施供给等方面的互补关系,不同主体的共存共生正在成为农村经济活动的新趋势。基于此,双层经营体制就包括了“集体—农户”之间的结构特征以及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表现为既延续此前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以及农户内部的“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的结构。

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集体”通常指以“村两委”为代表的行政组织,“统一经营”表现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土地发包影响农户的经济行为,也表现为集体组织利用土地等生产资料直接从事经营,其经营收益分配给农民或用于公共产品供给。前者是统一经营的“常规动作”或普遍状态,后者要求集体领导具有“企业家才能”,因此是统一经营的“自选动作”且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出现了若干新变化,其实现机制也出现了重大转化,结果是丰富和发展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属性。主要体现为:集体除了土地发包之外,还必须强化村级土地规划和整治,强化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界定,强化土地利用状态的监督,即从针对承包户的“土地发包”延伸到针对土地流出户的“土地发包”和土地流入户的“利用监督”,延伸到针对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农村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通常伴随着产业形态的多样化,即农村出现了农家乐、民宿、田园综合体等新型服务产业,由此,“集体统一经营”还意味着集体的范围得到了拓宽,集体领导在整合本地资源、争取政策支持、对接市场需求、推动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农户则通过让渡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获得股权与红利。上述格局意味着“集体统一经营”中集体和集体领导的经济功能将进一步凸显,“村两委”作为农村行政组织,因双层经营体制出现新形态而被赋予更多的经济职能。除行政组织之外,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在这些组织中,集体和农民之间可因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入股等而形成新型股份关系。

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市场化改革既意味着资源配置方式的变迁,也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变迁。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界定了集体和农户间的权利边界及关联方式,农民从集体那里得到较为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取土地经营结果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是较为简单的。伴随着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内涵拓展,双层经营体制中不同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利益结构也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态势。比如,农户承包土地但转出经营权,由此就派生出“土地流出户—土地流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结构问题,不同主体以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来界定权利边界。在这种界定中既涉及依附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租赁权,也涉及依附于土地流转关系的抵押权。就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而言,小农户与现代经营主体并不是相互割裂的,它们往往因产品、要素、信息、服务等供求而存在着经济联系,并依托股份合作、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而形成利益联结。可见,现阶段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需要在“集体—农户”之间考虑承包关系的稳定问题,而且需要在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之间关注两者的有机衔接、利益分享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践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经营体制的内涵被赋予了许多新内容:与土地流转相伴随,农户分散经营开始从“实物”经营拓展至“权利”经营;小农户和现代经营主体并存使农户内部的结构特征凸显,双层经营体制在延续此前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派生出新形态;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通过实施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现阶段双层经营体制出现了内涵拓展,其新内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种内涵转变的逻辑是立足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变迁,在不改变“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前提下,赋予城乡微观主体更为充裕的经济自主权,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城乡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使农民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土地等要素的配置方式,以此推动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农村产业融合,稳步提高城乡要素配置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就支撑条件而言,我国必须通过法律完善、流转市场发育等举措推进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为不同主体参与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更稳定的预期;必须提高农民人力资本,加快形成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重视农村集体领导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枢纽作用;必须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补齐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基本公共产品短板,降低要素下乡和农村要素再组合的制度成本;必须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和财政体制改革,激励地方政府针对农村经济开展自发实验和本地探索,助推我国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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