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纠纷,财产侵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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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法律规定
1. 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
案例要旨: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案例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3. 不能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认定保全存在错误【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案例要旨: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总第209期)
4. 出租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发生火灾,出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
案例要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律师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律师事务所应予赔偿【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案例要旨: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小编注: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6. 刑事判决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1辑】
案例要旨: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且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7. 明知被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对抵押权人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南京市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
案例要旨: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征收拆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对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当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 建设工程致使施工区相邻房屋受损的,应综合各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曲绍萍诉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9辑】
案例要旨:一、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审理因侵权行为致使房屋受损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各方的责任。二、如存在多个侵权人,各侵权人无共同的过错,侵权行为彼此相互独立,但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三、因侵权行为致使诉争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的情况下,即使受损房屋经修缮后,其房屋价值仍会存在一定的损失,对此侵权人应对维修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部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确认。
9. 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致快件丢失,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可主张侵权赔偿【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案例要旨: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但当收件人对快件具有某项权利时,其可以侵权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快递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而不受“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5倍的限制。
10. 信用卡“无密扣款”中的共同侵权【《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在当事人与银行某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银行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该支行共同推出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构成共同侵权,“无密扣款”非该支行单方所为,而是该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判令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走进民法典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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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侵害物权 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在有意或无意中做出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如果我们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权利人的损害,我们应该依法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
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除了赔偿损失,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财产侵权是什么意思
一、财产侵权起诉状如何书写?
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二、财产侵权解释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四、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不法分子会恶意的侵占和损毁他人的财产,那么此项行为也一定会造成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索要赔偿,在提交索赔申请时也是需要向侵权人和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必要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财产侵权起诉状怎么写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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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82条属于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完善修改,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第20条前段和中段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内容共分三段,递进式地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损失赔偿—获利返还—法院酌定。本条(《民法典》第1182条,下同)取消了损失赔偿和获利返还的递进顺位,将二者改为了并列的方式,形成了新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损失赔偿/获利返还—法院酌定。
法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信·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公民在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被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法院可综合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143号
2.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2.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案号】(2013)民提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3.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结合多方面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选择。2.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损害的赔偿范围。3.人民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侵权程度、职业状况、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案号】(2017)沪01民初121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0辑(总第140辑)
4.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与行为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刘琳诉孟渊姓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假冒方式使用他人姓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以他人姓名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被侵权人因行为人侵犯其姓名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行为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92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肖像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除一般许可使用费外,法院可结合过错、情节、受害人知名度及许可使用范围等因素——张柏芝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案例要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有一般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法院可以结合侵权人过错、侵权的情节、该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受害人知名度等因素,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06)苏民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法信·司法观点
本条关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的确立及适用
人身权益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和人身自由,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概言之,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可能是直接损失,也可能是间接损失,也会涉及纯粹经济损失。
实践中有争议的主要是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侵害他人非物质性人身权益没有财产损害,只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害非物质性人身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也有人认为,侵害他人非物质性人身权有时也会产生财产损害,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害赔偿。例如,某些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用于广告等商业目的,取得使用的同意一般需要付给相应的对价,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或者肖像,直接影响了其应当获得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损失是可计算的,因此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具体来说,有的明星已经与企业签订了肖像权独家使用的合同,一旦其肖像被另外的企业使用,明星对于签约企业形成违约,其违约损失就是财产损失。有的因个人隐私被披露导致生病看病的费用,也是直接的财产损失。[1]对于人格权造成的损失到底是什么,是多少,尤其是有关间接损失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比如侵犯某运动员肖像权,到底对该运动员造成多少可得利益的损失,其实是难以认定的,这时就要考虑采用其他合理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的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中,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重要参数之一,由此,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其实,有关以所获利益标准进行赔偿的做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早有实践,比如2000年《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在第65条进一步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纠纷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第20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在此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有关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侵权人获利为标准的赔偿方式。在此后的审判实践中,《信息网络规定》第18条又对有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领域作了细化,该条前两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条在总结以往实践、综合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所获利益标准”提升到与所受损失并列的高度。
至于本条规定的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对此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无法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此协商不成两个条件,尤其是第一个条件,如果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其一可以确定,则应当适用前面的标准,这里的可以确定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可以确定,还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方法能够取得相应的损失或者确定所得利益的多少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也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这不仅要求要说理有据,还要求要遵循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抛开既有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专利纠纷规定》第21条又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8~171页。)
[1]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2] 其实在2001年《专利纠纷规定》中对此就已有规定,其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二十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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