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海亮

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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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

日前,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其中涉及到的不回复意思表示进行了明确。

刘某与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组织班组进场施工。2023年8月,甲公司项目经理通过微信向刘某送达一份结算清单,载明工程价款合计1411090.77元,已付款1133554.53元,未付122260.88元(核减工伤)。2023年11月,刘某所带班组的工人因甲公司拖欠工程款向有关部门维权,最终双方达成合意,随后甲公司项目经理再次通过微信向刘某送达结算清单。2024年7月,刘某向九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欠付工程款。另查明,2022年3月,案涉项目工地一名架子工孙某某因工负伤,孙某某向该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后,经调解,甲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金155275.36元。甲公司将该笔费用列入结算单,要求在工程总价款中进行核减。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为自然人且缺乏相关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双方合同虽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被告方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原告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将其支付案外人孙某某的工伤赔偿款155275.36元充抵原告工程款行为是否取得原告认可,该充抵行为是否有效?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原告,被告在2023年8月向其发送结算清单后,其是否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被告明确提出结算异议,原告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作出明确答复。因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结算清单的方式明确要求将支付工伤赔偿金充抵工程款,且原告班组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明确异议,故其行为构成默示的意思表示。

法官说法:

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表示的方式仅取决于意思是直接表示得出,还是通过间接地表现出来。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引导下的产物,其尊重且有效保护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活动,能够有效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当然,沉默也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全媒体记者 郭君怡)

来源: 法治日报

意思自治英文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与意思是自治基本上是同义语,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私法自治包含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最基本原则,私法包含民法、商法等;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

(二)意思自治与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意思自治的扩展与进一步抽象,自愿原则的实质内涵就是意思自治,二者在实际应用上属于同义语。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换言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恪守诚实信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的精神。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表现

(一)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公法的重要特点表现在规范的强制性方面,私法的重要特点表现在规范的任意性上,私法的任意性即主要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上。②划分公、私法的本质和功能,旨在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③我国《民法典》在价值体系上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作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典各分编之中。

(二)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

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 ④另一方面,如何优化配置有限性的资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而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

(三)落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理念

贯彻私法自治理念最为重要的是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列举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以及用公序良俗兜底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每个民事主体作为理性的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利益,意思自治赋予了其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的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激发了主体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创造。

四、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负责。

民事主体享有物权支配和处分的自由,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合同缔约的自由,合同缔结与否、与何种相对人缔结,均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确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除法理、法规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要求外,其余合同并不拘泥于合同的成立形式。合同一经合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利行使的自由。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由,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强制和干预,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民事主体享有遗嘱自由。自然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自然就包含遗嘱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任何人继承。

五、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意思自治绝对不是无边界的放任民事主体的自由范围。前面我们说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个模式就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意思自治是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上述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均要建立在这个框架之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意思自治也在一定范围内,特定条件下,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典型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母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立法目的来看,其本身就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厂商以及用人单位这些主体面前,消费者和劳动者无疑是弱小的,这种情形下,如果放任“意思自治”,必然导致不公,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处于优势的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从而将双方的优劣拉回到一个相对平等的状态,以保护弱小的一方。

六、审判实务案例

原告(某公司)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尾款人民币29万余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和违约金3万余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某公司)将某房产销售给被告约定总房款为41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万元,尾款迟迟没有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

原告(某公司)对于案件事实说法不符,不具备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某公司)办公室与销售经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以首付分期的形式于签订合同一年的时间内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共计支付人民币12万元,之后本人一直催促办理后续贷款事宜,销售经理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两年后派出所通知我去做笔录,并告知所交购房款被销售经理私人挪用,且销售经理与本人签署认购协议和房款收据所盖某地产公司公章为其爱人伪造,此时销售经理已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被告向某地产公司当即表示要求退还12万元认购金,原告(某公司)负责人表示以案件审理为由资金冻结不予退款,接下来网签、房证也不予办理。因当时购房时房价为最高点,到案发时房价已出现下降趋势,当时涉及30多户,期间本人作为代表多次去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原告(某公司)依然无动于衷。后来接到通知销售经理被判处职务侵占罪,其爱人因伪造印章罪判处缓刑。此时本人表示要求原告(某公司)返还12万元房款,原告(某公司)当时负责人表示拒绝。届时被告从签订认购协议开始到此共计三年购房款拿不到且无法合理处置认购房产,直至今日更是给本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原告(某公司)方由销售经理负责签订,约定被告认购某房屋,单价4850元/平方米,总价41万余元。当月,被告向原告(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2万元,并由原告(某公司)售楼处向其开具收据一份。签订《认购协议书》三年后被告办理案涉房屋进户手续,现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案外人原告(某公司)销售经理,其于签订《认购协议书》两年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案涉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问题。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共计交付首付款12万元并取得原告(某公司)提供的收据,虽该笔首付款因原告(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侵占行为导致原告(某公司)并未收到,但原告(某公司)销售经理在签订合同之时作为原告(某公司)的经理,合同签订地点亦是原告(某公司)办公地点,原告(某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原告(某公司)销售经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均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且原告(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案涉认购协议书的效力。虽被告表示案涉认购协议书所盖公章为假,认为案涉协议书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在签订本案案涉合同之时确有购买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现已办理入住手续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故案涉认购协议书并不存在无效情形。

关于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2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总价款41万余元均已认可,被告亦认可其仅交付首付款12万元,现某地产公司主张被告交付剩余购房款29万余元。虽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认购协议书中亦未对支付购房款方式及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但结合原告(某公司)已实际交付案涉房屋,被告亦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实际行动履行案涉认购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及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现原告(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销售方,已实际交付案涉房屋,被告作为案涉房屋买受人亦实际接收、入住案涉房屋,且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故原告(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

关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对付款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某地产公司主张被告自2021年5月13日起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原告(某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到庭应诉,可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购房款情况已完全知晓,故,本院结合某地产实际损失情况,支持被告自本案开庭审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购房款29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某地产公司支付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某公司)剩余购房款29万余元及利息(以剩余购房款29万余元为基数,自开庭审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某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微信


参考文献:

①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

②苏永钦:《走入新世界的私法自治》

③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

④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通常是指法律赋予并且保障民事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它允许民事主体依其个人意思设立法律关系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一切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的非法干预。

基本内涵

1. 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行为自由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只受自己意思的约束,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不受他人意思或不自由、不真实的意思约束。

2. 界定了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国家公权力不能够介入私人领域,除非私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协调私域与私域之间的关系,维持良好的社会整体秩序。

私法自治的限制

虽然个体拥有所有权和债权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绝对私权自由。例如就人身权利而言,虽然自然人享受身体权,但是禁止器官交易;就财产权利而言,特定条件下的财产,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征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供稿:第四检察部 叶志清 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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