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对方出轨签离婚协议算真实意思吗,发现婚内出轨,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博

不知对方出轨签离婚协议违背真实意思吗?

案情简介

甲乙在同一单位工作相识,后恋爱、结婚。2017年9月29日,双方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登记结婚,鉴于婚后长期感情不和,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多次协商,并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自愿离婚。

协议书对儿子赵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户口归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约定。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有履行不当、不履行或违背等行为,除了上述涉及的财产分割外,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且另外给予守约方100万元赔偿,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后来原告(男方)表示协议没有体现出本人的真实意思,双方在起草协议时不清楚被告有婚内出轨且和别人育有小孩的事情,协议是在被骗及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本人不公平,且当时签订的情况是被告通过断经济、冷暴力行为威逼、胁迫;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表示协议的签订过程第三方已经全程见证。

原告表示是在××××年××月××日依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意外得知被告在与本人离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结婚,并且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生育一子,对此原告提供了微信视频、截图作为证据,原告表示该微信是通过案外人陈某手机号查找到的;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该小孩的父母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在婚前与第三人的实质性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离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9月29日《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存在争议。经审查,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长时间充分协商并经第三方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并以此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的签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婚内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子,存在恶意欺诈情形,庭审中又主张被告有威逼、胁迫行为,但均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视频及截图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原告所述的情形,原告在庭审前要求本院调取被告与案外人陈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案外人及关联人的户籍信息、案外人名下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生育信息及相关医学病历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情形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就欺诈情形的存在提供必要的证据,而不能仅凭主观认定就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辅助手段,依法不能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范围,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原告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以及其他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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