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动产融资租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间出现了由不动产向动产转化的模式,也就是把附和于不动产之上的一些设备和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方式。这里所说的设备和设施通常就是电梯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消防设施等实际上已经与不动产不可分离的标的物。那么对于“租赁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租赁转让也不是融资租赁实务中通常所说的转租赁,典型的转租赁是承租人将设备转租给其他人,而承租人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实践中创新的租赁转让,是指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转让给一个或者几个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这类交易的主要背景是,对于大型融资项目,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难以独立提供融资支持,而大型公司则信用额度充沛,其完成相关项目后可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回收账款同时收取一定的利差。
在上述租赁转让模式操作过程中,作为承接租赁合同的中小的租赁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需要处理好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还有租金债权的转让;
二是租赁法律关系的转让,还是包括担保机制在内的整体转让。
假如仅仅是租金债权的转让,该债权就不附租赁物所有权的担保机制;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那么就应该一并受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如不含标的物所有权转让,就意味着受让方所获得的租金债权失去了融资租赁最重要的担保机制,受让方只取得了表面上的债权,而没有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未来就无法行使取回权。未来,一旦承租人不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受让方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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