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严光峰来为大家解答保险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这个热门资讯。保险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来源:找法网
众所周知不论是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境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话必须要拥有营业执照,但是分公司的身份比较特殊是否也需要营业执照呢。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吗
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
具体内容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还有刻章备案、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报道。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可以开分支机构基本户。
二、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工商注册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分公司也是有营业执照的,因为分公司也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也需要拥有营业执照才能够经营。
建筑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一、分公司是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经营上是不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呢?实务中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分公司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二种情况,分公司独立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承担某一区域或者某一类型业务的经营活动,但即便如此,分公司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严格来讲,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应由总公司签署协议,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但实务中也出现诸多分公司直接签署协议的情况,建议拿到总部授权签署协议的手续。
二、分公司应当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财务核算为业务活动服务,因此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其实要看分支机构对于业务活动的职能。
严格来讲,上文中第一种情况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延伸,并不从事独立经营活动,因此也没有自己的经营活动收入,无法独立核算,通常采用非独立核算,由总公司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即可;
第二种情况的分公司相对独立从事完整经营活动,有收入,有对应的成本费用,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也自然应当独立核算, 这样需要单独建账,单独开设分公司账户。
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实务中如何缴税?
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单独交纳增值税,同时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但如果是跨省分公司会涉及分公司本地预交所得税的情况。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没有完整经营活动,自然没有收入,不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只需要将所花费成本并入总部核算即可。但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既然已经设立了分公司,就是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同样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困扰,使得实务中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变得非常尴尬。
四、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究竟设立分公司还是办事处?
再延伸一下来讲,如果是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机构比如异地设立的办事处,是否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很大,市场监管总局最新的答复是: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办事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这个答复的意思很明白,如果你是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设立分公司,至于是否独立核算,市场监管总局并不关心。但设立了分公司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管理接踵而来。但如果企业认为外派机构并不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办理分公司,而是自行设立办事处即可,办事处人员、费用均回到总部核算即可,那么自然也就不涉及税务登记和税款缴纳。
总结:
1、分公司无论是否选择独立核算,均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必然要求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没有经营和收入可以零申报;
2、异地外派部门如果并不从事独立经营活动,不要选择分公司模式,直接设立办事处即可,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3、如果设立分公司,建议直接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避免未来由于未独立建账给纳税管理带来麻烦,尤其是所得税缴纳和分公司当地申报,没有独立核算如何独立申报?这是一个矛盾。因此要设立就设立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如设立办事处。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作为三大基础通信运营商,如果要问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区别?或许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或认为这家服务好,或认为那家资费优,要么就是另一家网络覆盖最强。
事实上,运营商之间的区别,大部分情况下是从用户的口碑评价中一窥豹斑。不过,日前笔者看到有通信业内人士从各公司战略层面对三大运营商做了对比,其认为:
集团公司层面,最强的是中国电信,最弱的是中国联通;
省级公司层面,最强的是中国移动,最弱的是中国电信;
地市公司层面,最强的是中国联通,最弱的是中国移动。
知道这种论断怎么来的不?即便是业内人士,如果不做说明也不一定明白。
这位网友给出的具体解释是:
三大通信运营商的董事长都是来自于中国电信,所以在集团层面最强的就是中国电信,其有点通信行业中“黄埔军校”的意思。
在省级公司层面,因为中国移动的省级公司是独立法人代表,所以具备很强的自主性,自然在市场反应方面非常灵敏,对一线的支撑非常到位。反观中国电信,省级公司的独立性最弱,上要看集团脸面,下不如地市自主,相对而言在三家中算最弱地位了。
在地市公司层面,中国联通应该是底子最弱的,但是正因为最穷,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即便是千年老三的地位,也离不开基层员工的拼死拼活奋斗努力,所以虽说最不容易,但也是最有战斗力的。
不知道这一论断各位觉得有没道理?虽说只是一家之言,但也从另一角度让人看清了三大通信运营商的区别。
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可以开票吗
案例回放
案例一:2015年,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通信平台运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之一是投标人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标公告发布后,某电信公司分公司提出了询问:“分公司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吗?”
案例二:2014年,某集采机构受某学校委托,就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公告中,设定的资格条件之一是供应商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发布后,某自然人提出了询问:“自然人参与该项目投标应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格条件能否要求独立法人?
2.“其他组织”“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交哪些材料?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既然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资格条件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就不能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法》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对于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还可以是自然人。倘若资格部分要求投标人是独立法人是对投标人组织形式的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据此,集采机构把“独立法人”作为资格条件是不合法的。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其他组织”如何理解。个人认为,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是由于将《政府采购法》的“其他组织”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混同。然而,这两个“其他组织”虽然表述一致,但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均存在较大区别,不能等同或混用。析言之,《民事诉讼法》主要用于调整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其关于主体的规定主要用于判定相应主体是否具备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而《政府采购法》主要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侧重于保护政府采购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对于供应商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旦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出现违约等情形,采购人将面临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的法律风险。可见,《政府采购法》关于主体的规定更侧重于风险的防范和责任的承担。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呢?结合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四章的规定,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应包括本章所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和特定行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对于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结合民法学关于不同民事主体责任承担的一般理论,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应是有顺序及层次的,即先由非法人组织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第一层次,不足部分则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第二层次。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中,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该释义明确认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仅限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所列举的“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实践中,一般是以分布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参与所在地发生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经济活动。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分支机构对外产生债务,但在这些行业中,其所属法人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完善的组织机构也足以保证其偿债能力。对于其他一般行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因其不具备前述特定行业相关特性,分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得到总公司的授权,这有利于保证采购活动有序进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虽然释义中将个体工商户列在“其他组织”中,但个体工商户并非合格的供应商。
问题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应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作了规定,通过分解该条文,可见除了第五项属于兜底性规定之外,第一至第四项所列举的都是内容与形式相当明确的证明材料,而就其中的第一项关于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以及第三项关于履约资质的证明材料而言,无论是对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所应提供材料的范围及获取相关材料的途径都是比较确定的。
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第二项关于经济状况的材料以及第四项关于经营活动无违法记录(诚信记录)的材料,就我国现阶段信用体系的建设程度以及相应技术手段的发展程度而言,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从设立登记到经营活动的主要过程,都比较容易通过相应技术手段予以监控,无论是财务状况报告还是无违法记录等材料的指向性及获取途径都比较容易确定,而自然人不同于前述主体的重要特点在于其不仅作为从事市场交易的商主体,也作为普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故对其财务状况及诚信程度的考量尺度及范围均与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一定区别。
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除了传统的出具银行交易明细、征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手段之外,也应当充分考虑到现代社会财产形态多元化等特征,充分利用互联网发展的成果,通过诸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评分、人民法院的失信发布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网络社交媒体的处罚规则等,来甄别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及信用等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保险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