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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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除斥期间,又称预期期间,是指如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即消失。
一、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应自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时开始计算。但在权利人未必知道其权利存在的场合,法律通常规定自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存在之时起开始计算。
例如,《民法典》541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
二、除斥期间与形成权
除斥期间属于形成权范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三、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不同,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例如,《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四、关于除斥期间的在条文中的通常性表述
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一样可以高度抽象出共同性,因此规定比较分散。除斥期间,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体现“除斥期间”的表述,但常常使用“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不行使而消灭”“视为放弃”“视为拒绝追认”“视为权利消灭”等表述。
民法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先说说什么叫除斥,百度搜索“除”的意思是“排除”,“斥”的意思是“斥去”。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民事实体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如果权利人超过这个期间不行使权利,则意味着该权利完全消失。其法律特征有: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享有的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实体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则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行使条件和期限。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但如果自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五年,权利人才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起算除斥期间,不能像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所以它也叫“不变期间”。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除斥期间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
重大误解双重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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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究民法的深邃世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复杂而微妙的法律概念。其中,除斥期间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概念,因为它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简单来说,除斥期间指的是法律对某些特定民事实体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这个期间内未行使他们的权利,那么随着这一期间的结束,这些权利便会消灭。因此,理解除斥期间的本质对于准确地应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是它确定了权利存续的时间界限。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撤销权和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除斥期间的设置,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撤销权和解除权等形成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存续期间。形成权通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除斥期间不仅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且还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书自行约定。这种灵活性使得除斥期间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中都能发挥作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债权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规定,就是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的一个例子。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期限也是除斥期间的一种体现,这种约定一旦到期,解除权便会消灭。
在计算除斥期间的起始点时,通常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这种计算方式既考虑了客观情况,又给予了权利人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空间。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时间点才得知他有权要求撤销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那么从这一时间结点开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才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的另一个关键特点是,它一经开始,便不会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这与诉讼时效形成鲜明对比。诉讼时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暂停或重置。但除斥期间的这种不变性有助于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在实际法律实践中,除斥期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明确指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一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便会消灭。同样,解除权等其他形成权也是如此。这样的规定保证了权利行使的及时性,避免了长期的法律不确定性。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在某些方面相似,但它们在适用范围、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诉讼时效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如果在这一期间内权利未被行使,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权利本身并未消失,但如果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不再保护这一权利的行使。相较之下,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固定期间,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时消灭。这种情形通常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或解除权等。
在适用范围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所述,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一个关键特性是其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原因而中止或中断,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延长。相反,除斥期间则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它一般不会因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适用对象、能否由当事人约定、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以及法院是否可以主动援引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不仅体现了二者的不同法律性质,也反映了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同应用和影响。
法律上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撤销权、解除权的存续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个不变期间,通俗的讲时间长度是固定的、是不变的。
撤销权,解除权的存续期间是可以约定的,不像诉讼时效期间约定无效。
例如,张三委托李四买茶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禁止双方代理(民法典168条),并约定了如张三发现李四双方代理应当在一周时间内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后王五委托李四卖茶叶,李四为了尽快完成张三的委托便实施了双方代理购买了部分茶叶。
假设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四的行为,那么应当在一周之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不通知解除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灭失,即不能解除合同了,但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又如,民法典152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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