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留置区别,二建质押留置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岚

一、动产质押与留置区别

动产质押与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无需双方事先约定。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押的动产与债权不一定存在特定的牵连关系,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并交付动产即可。但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留置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3. 权利实现的程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二建质押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是依法产生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合同关系及权利的担保;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

4. 实现方式有所差异。质押的实现需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或者法定程序,例如变卖质押物等;留置则更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处置留置财产。

三、质押留置定金的区别

质押、留置和定金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二)标的物方面

1. 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者权利。

2.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3. 定金一般为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替代物。

(三)设立方式方面

1. 质押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来设立。

2. 留置是基于法定事由(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无需事先约定留置权的设立。

3. 定金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设立,并且要实际交付定金才生效。

(四)实现条件方面

1. 质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

2. 留置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实现。

3.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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