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走调查跟留置区别
带走调查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带走调查是一种较为宽泛的说法,可能是在初步调查阶段,执法机关将相关人员带至特定场所进行询问、调查等工作,其程序相对灵活,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而留置属于监察机关特有的一种调查措施,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适用依据不同。带走调查依据的可能是多种法律法规中的调查程序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有所不同。留置依据的是监察法等相关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
3. 限制程度不同。带走调查时的限制程度相对留置而言可能较轻,留置期间被留置人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为严格,并且留置有着明确的审批、执行等程序规范。
二、留置权多少时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所以,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明确时除特殊情况外留置权人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留置权和债权区别
留置权和债权有如下区别:
1. 性质方面。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权利内容不同。债权主要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留置权则侧重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可以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产生依据有别。债权产生的依据多种多样,例如合同约定、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留置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并且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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