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冯某与顾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冯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分居至今。之后,顾某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冯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冯某所有。”,后来,当地派出所接到冯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所,发现冯某被顾某打伤。冯某以顾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顾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冯某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顾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顾某经常殴打她和她的妈妈。诉讼中冯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顾某存在家庭暴力。
【张涛律师评析】
婚内保证书是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为承诺某种事项而订立的保证书。这类保证书通常出现在一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情况下,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
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1、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2、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3、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建议:无过错方在要求对方书写此类“保证书”时,应当要求对方首先对所犯过错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书面承认,特别是那些依法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过错,更要表述清楚,绝不能一带而过。同时,对于“放弃财产”之类的承诺,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条件许可时,也可以采用“财产约定书”的形式,将共同财产直接转化为个人财产,并办理财产过户、更名等相关法律手续。
就夫妻婚内保证书来讲,需要注意其中的内容,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内容就是无效的,但此时可以认定为部分无效。因此,夫妻在婚内签订保证书的,一定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具体建议可以咨询张涛律师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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