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多久,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思

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多久,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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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怎么申请

家,本应是幸福的港湾,然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直接危害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给子女成长蒙上阴影,甚至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执行,用法律规定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早在2017年,沙市区人民法院即签发了第一份人身保护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和被申请人朱某于2016年在沙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朱某经常为家庭琐事而迁怒于吴某,继而恶语相向、拳脚相加,还多次对吴某的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但吴某一直委曲求全。2017年7月15日,朱某又一次施暴,吴某忍无可忍随即报警。后经鉴定:吴某跖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吴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该案件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朱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四、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在申请人吴某的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五、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探望婚生女,且不得有不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的言行。


然而,受“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的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家暴受害人仍存在“不知用、不愿用、不敢用”的现实情况,导致实践中人身保护令申请率不高。


法官说法


家暴不是家务事


家暴不仅关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还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公权力的干预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家门”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就有必要介入保护。


下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几个常见问题和大家一起学习。


Q:长期受到丈夫辱骂、恐吓、威胁等言语暴力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经常性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上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Q:去哪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Q: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二、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事实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三、事实及理由(阐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事由,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Q:被家暴者系精神病人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障权利?

A: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Q: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A: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一般提交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可。具体来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施暴过程的照片或者视频、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带有危险内容的聊天记录等。


Q: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A: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人民法院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由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协助执行。


Q: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是多久?

A: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Q: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交费吗?

A: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单独交纳相关费用。


另外,家暴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报案及自诉方式,寻求刑事司法保护,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法官呼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消除家庭暴力仍然任重而道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有效手段,遭遇家暴,不要让权利沉睡,勇敢依法维权。


来源:荆州沙市法院

人身保护令怎么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是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当事人,所以它的作用主要就是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冻饿 经常性侮辱 威胁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除了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几种暴力形式之外,实践中还有比如说对老人小孩的冻饿,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的形式。还有比如说经常性的侮辱诽谤,这个是一种精神侵害,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可能有的时候比肉体的伤害对受害人的伤害力度更大,所以我们把它明确列举出来,也向社会传达这样的形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遭受或者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时候,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民法院单独立一个案号,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案件,不需要后续提起离婚的诉讼,也不需要一定先提起一个离婚诉讼。

年老残疾重病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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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是怎么样来保护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是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当事人,所以它的作用主要就是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冻饿 经常性侮辱 威胁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除了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几种暴力形式之外,实践中还有比如说对老人小孩的冻饿,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的形式。还有比如说经常性的侮辱诽谤,这个是一种精神侵害,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可能有的时候比肉体的伤害对受害人的伤害力度更大,所以我们把它明确列举出来,也向社会传达这样的形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遭受或者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时候,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民法院单独立一个案号,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案件,不需要后续提起离婚的诉讼,也不需要一定先提起一个离婚诉讼。

年老残疾重病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人身保护令是什么意思

近日,一则“儿女被虎爸逼学高数,孩子母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消息引发关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并未对孩子肉体上造成严重的损伤,但存在长期辱骂、贬低孩子进行精神侵害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母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有哪些?法报君说在申请原因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申请主体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在申请方式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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