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追偿流程,车险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安桂

车险代位追偿流程,车险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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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要自己垫付吗

之前有朋友跟喵哥说,自己的车子在路上被人撞了,对方被交警判了全责,而且对方只有交强险。因为修车价格费用高,对方就不愿意赔偿,我这个朋友自己是有全险的,所以这个朋友向我咨询关于代位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喵哥也跟大家来说一说代位追赔的使用方法。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追赔?代位追赔就是指你与对方车辆相撞,交警判了对方全责,但是对方只买了交强险,因为赔偿费用过高,对方不愿意进行赔付。这时你就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让保险公司先把修车的钱赔给你,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对方追讨赔偿款。我们在找保险公司代位追赔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第一点就是准备代位追赔的材料。需要准备对方的信息、出事故的照片和记录,以及与保险公司的对话录音,跟对方协商对话录音,自己的驾驶证跟身份证,还有最重要的是要拿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其次就是保险公司一般是不愿意实行代位追赔的。

如果保险公司找一些借口不给你代位追赔,你对他们态度强硬一些,如果不行就搬出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通俗来讲就是对方如果不愿意赔偿,就可以找己方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赔的。说出这些保险公司还是会帮你做这个事情的。

第三点如果申请了代位追赔,明年保险公司就会对你的保险费也会上涨。当你申请了代位追赔后,即使不是你的全责,但是保险公司也是会给你记录这一次的赔偿记录,就会对你明年的保险费的浮动挂钩。虽然明年保险费明年价格会上涨,但是你不要去管这件事,你想想假如你自己这次事故赔偿都要一万多,保险公司也不会直接给你涨一万多块吧!

最后喵哥也跟大家说一下有些情况不能申请代位追赔的。比如说在事故中自己负全责,那肯定是不能跟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赔的;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在车险保险之内,是不能跟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的;还有自己把车子给撞了,可能撞到树了,撞到墙了这些情况都是不可以申请代位追赔。

车险代位追偿会影响明年保费吗

近日,浙江衢州发生一起车祸,一位卖猪肉老人开三轮车逆行下山撞上正常行驶的宾利轿车,宾利车主走了代位追偿引发热议。

据大象新闻1月11日报道,浙江衢州一卖猪肉的老人开三轮车逆行下山,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宾利轿车。现场视频中,一辆白色宾利轿车停在弯道内侧,前脸受损,对向一辆蓝色三轮车前车轮瘪了,视频中显示该路段为单黄线路段。

事发现场。大象新闻

宾利车主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事故中车辆为宾利欧陆GT,落地价差不多380万元,在灯没有坏的情况下,修车需要30万元至40万元。

交警判三轮车一方全责,于是程先生进行了代位追偿,“交通规则每个人要好好遵守。”

1月12日,记者致电衢州市交警大队求证事故相关情况,接线人员称需联系衢州市公安局宣传处。记者多次致电衢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电话均无人接听。

宾利杭州售后一名工作人员称,确有一辆宾利车在衢州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事故后拉到该4S店维修,目前正在定损当中。

记者注意到,网友对车主进行的“代位追偿”讨论热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红枝告诉记者,车险改革以后,机动车购买的商业保险都自带了代位追偿的功能。简单来说,就是车主在车辆受到损失之后,侵权人无力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获得相应债权之后,先行赔付车主损失,再追偿侵权人。

李红枝律师介绍,对于车主而言,若要进行代位追偿,首先事故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对于车主来说,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是第二年的保费会上涨,但通过该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侵权人无力赔偿而带来的社会性矛盾,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网友声音

来源:辽沈晚报综合极目新闻、大象新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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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鲁法案例【2024】56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7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李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涉轿车为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为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15日15时起至2023年8月15日24时止,保险金额125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58400元。2024年4月26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9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法律规定要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李某某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对李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虽然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交通事故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因此,李某某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无需赔偿,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李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9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在赔偿机动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代位追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李某某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对李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其次,就案涉车辆损失,王某某是否对李某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知,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优先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弱势地位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其本人亦因案涉事故受伤,电动车受损,对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王某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应是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结合本案的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尽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在李某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机动车一方“优者风险自担”原则,不宜支持王某某向李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保险公司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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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聊城中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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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条件

鲁法案例【2024】298

发生交通事故

经认定对方全责

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

能否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追偿

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2日,小胡、小方各自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方所驾驶车辆被送往汽修店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9200元。因小方所驾驶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该车辆的所有人小王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A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索赔申请,A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垫付了车辆维修费9200元,后小王将其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因本次事故小胡承担全部责任,小胡所驾驶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故A保险公司以小胡、B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9200元及相应利息。
小胡未作答辩。B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其公司仅投保交强险,其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不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小方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小王在小胡未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依据其与A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向A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申请,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垫付了维修费,车辆所有人小王将A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维修费损失9200元向小胡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故A保险公司要求小胡对其垫付的因本次交通事故给该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对于A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车辆维修费,首先由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A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维修费9200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由小胡承担7200元。
A保险公司主张小胡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利息,经审查法院认为,一方面A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因此对于A保险公司的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小胡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构成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是需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因此享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二是需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在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情形下,保险填补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并未发挥,保险人并未给付对价,故其也无权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三个层次,形成保险前置、侵权人托底,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人的义务与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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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文筱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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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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