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的人叫什么人
大家好,由投稿人曹茹美来为大家解答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的人叫什么人这个热门资讯。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的人叫什么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见死不救犯法吗
近日,
由马伊琍、佟大为、高至霆领衔主演的
悬疑电视剧《错位》收官。
一场谋杀案,
和小说场景惊人相似,
当虚构与现实交错,
是巧合,
还是凶手的自白?
两位刑警能否找出其中的关联?
本期【追剧普法】
带大家一起看
《错位》中的法律问题!
01
作家顾己鸣(佟大为 饰)最新出版的悬疑小说《黑雨》受到读者喜爱,声名大噪,但后续的作品却一直没有动静。为了保持名气和热度,顾己鸣的女朋友苏真真(蓝盈莹 饰)联系出版社的编辑,让其找“枪手”代笔写书。
找人代写文章,违法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请“枪手”代笔作为一种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并且明确约定“枪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署名权”)都归委托人所有,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枪手”代笔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枪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代笔人”没有参加创作,则不仅该署名可以被撤销,而且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姜光明(马伊琍 饰)和石落(高至霆 饰)调查一起凶杀案时,发现受害者张晴在遇害当晚先是遭遇了入室抢劫,随后被另一人杀害。据抢劫者的供述,他将张晴手脚绑在床上后,便离开了现场,最终残忍杀害张晴的是曾经对她求爱不得而怀恨在心的孙斌。
抢劫者与杀人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剧中的情节,抢劫者与杀人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抢劫者将张晴绑在床上的行为,虽然被后来的孙斌利用,得以轻易将张晴杀害,但由于盗窃者与孙斌不具有杀害张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捆绑行为也非协助、配合孙斌的故意杀人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彼此没有主观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的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顾己鸣的小说《黑雨》中,有六页内容是他当时的女朋友江娜手抄的作家唐寻的小说手稿。唐寻因病去世后,顾己鸣便将那六页内容直接用在了自己的小说中,江娜知道后,也因此和顾己鸣产生了矛盾。
“借鉴”他人作品六页内容,构成抄袭吗?
根据我国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否构成抄袭:(1)作品出版时间先后;(2)独创性和文字雷同程度;(3)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4)作品特征对比;(5)使用文字的地位和作用。
剧中,唐寻的作品在前,顾己鸣的作品在后;江娜将书稿提供给顾己鸣,顾己鸣接触了原稿,而且顾己鸣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六页内容,可以认定为抄袭,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可能会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尚未出名时的顾己鸣曾路遇一场车祸,救下了副驾驶的苏真真,而驾驶位的男子因先前羞辱过顾己鸣,让他产生了动摇之心。生死关头,顾己鸣要求对方说出他小说的名字,否则不会救他。最终,因车辆处在悬崖边,该男子随着车辆一起滚下了山坡。
顾己鸣“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的“见死不救”,前提是行为人要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
剧中,顾己鸣没有上述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其未实施救助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见死不救是什么意思
声明:本文内容均引用权威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文献来源及截图,请知悉。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助人为乐,对弱者及时伸出援手。但是这些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很多人在面对伤者时选择漠视,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讹上。
但我们不知道是有的时候,“见死不救”也有可能犯罪!
《守护解放西》中一名16岁的少年醉酒后滚下楼梯,他在楼梯间躺了大半都没人经过,到了早上才陆续有人经过。
前四个路人可能因为着急上班,或是其他原因,都只是从他身上跨过,并没有查看男子状况,也没有拨打120。
这个时候,监控录像里还能清晰看到他有微弱的呼吸,如果这时候拨打急救电话,他可能就不会去世。只是天意弄人,直到第五名男子经过时候,才拨打了120,醉酒男子得到了救助,只是为时已晚。
知道这个结果,大家都觉得很可惜,因为只要再早一点点,就可以拯救一个年轻的生命,16岁,生命还有无限可能。
那这个案件中“见死不救”的四个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呢?答案是不构成犯罪。
这四个路人对这个醉酒少年,从法律层面上是没有救助义务,他们只是路过的,跟醉酒少年死亡并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对他只有道德层面上的救助义务,他们这个行为最多只是受到内心道德的谴责。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才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说“见死不救”就是犯罪,但是其中提到了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就是你对这个人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时候,“见死不救”才是犯罪。
那么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又有哪些呢?
一是法律明文要求的特定义务。最为典型的就是亲属对未成年的保护与救助义务。
比如张三带着邻居家孩子去农村玩,孩子不小心掉进了化粪池,孩子一直挣扎呼救。化粪池多脏多臭啊,张三包括还有周围的围观路人都不想下去施救,就在四处找工具,最后呢,时间拖太长了,孩子最后死了。
这个事件中,张三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因为孩子是他带出去的,他带出游玩的时间内,他就是责任人,他有救助义务。而那些围观的见死不救的群众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只是路人而已。
二是职务上要求的义务。在岗警察对公民、医生对病人都是有职务要求的救助义务的。
比如一名医生在住院病人缴费后,明知道他情况紧急,但是各种拖延没有立即手术,导致病人死亡,医生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这一行为就是故意杀人,就是犯罪。
而如果一个带伤的人来医院大厅向一个医生求救:“医生救救我,快死了。”医生耐心跟他说:“你要先缴费,再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检查,我才能救你。”但是他说:“我没钱,你是医生你有责任,你要救我。”医生没再理他,去忙别的病人了。
最后这个人在医院大厅不治身亡,这时候医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个医生和病人之间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医生对他来说和普通的路人没有区别。
由于行为人现行的行为,而导致的危险所产生的义务。最典型的就是在道路行驶中,开车把人撞伤,作为开车人对伤者就负有救治义务,把人撞伤了不救助,最后伤者死亡,不仅是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
除了开车,还有一些其他行为也属于这种情况。
浙江温州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件,一名出租车司机和寻常一样接单,这个单主是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司机以为他俩是小情侣。但是没上车多久,他就发现了不对劲,女生产生了激烈的抗争,这名男乘客直接在车上就把女乘客给强暴了。
这名司机也很有意思啊,本来人家打车是十分钟的车程,他硬着头皮开了三十分钟,他不仅没有制止,反而成了帮凶,最后法院也是认定司机是这起强奸案件的帮凶,一念之差就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有人会问,如果司机没有绕路,就是正常行驶,但是不制止,那他构成犯罪吗?答案是构成,因为司机作为车辆所有人,强奸行为发生在他的车内,他是有法律义务要上前制止的,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就是犯罪!
所以啊,当我们遇到危险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还是要上前帮忙。在南京的一位年轻男子在地铁站内看到一名老人突然晕倒,立即上前施救并进行心肺复苏。虽然最终老人未能获救,但这一行为得到了广泛赞誉。
这位男子的行为就展现了人性中的光辉一面,他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即使在冷漠的社会环境中,仍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可为什么现在社会上“见死不救”的案例还是越来越多了呢?
为何大家越来越不敢救?一方面,人们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误解,甚至遭到讹诈。比如,过去一些扶老人被讹的案例就给公众心理造成了阴影。
有人说18年首例“扶老人被讹”案发生后,让社会道德倒退了二十年。当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大家开始意识到,助人为乐有风险,极有可能会让自己惹上官司!
毕竟当年案件中的彭宇,哪怕层层上诉,最终还是赔偿了老人一万元更因舆论丢了工作。当年法庭上,法官最经典的那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这一案件对社会的法治和道德都是一场极大的拷问。这个案件发生后很多人都更加谨慎,这也导致了大家所说的社会越发冷漠。
在这些案例中,好心人出于善意上前帮忙,结果却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进而面临赔偿要求。这种负面新闻的传播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感,使得人们在行动前多了一层顾虑,不过这一现象这两年已经有了一定变化。
前段时间,就有一名湖南女大学生在路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老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行动力,周围也没有亲属,路人也都冷漠同这位摔跤老人擦身而过。出于内心强烈的道德感,这位女大学生便上前搀扶并帮助叫了救护车。
到了医院后,老人的家人迟迟不来,这名女大学生还把自己身上不多的生活费拿了出来,帮老人垫付医疗费,让老人尽快接受治疗。
可谁知道!老人家属到达医院后,老人一口咬定是女大学生撞了自己,不仅不归还垫付医疗费用,还向她索要5万元赔偿。老人和家人占着自己人多,不断责骂侮辱女大学生,见协商无果,她直接选择了报警。
警察介入后,马上调取了监控,经过警方调查,女大学生并没有撞倒老人,她上前帮忙只是出于好心!警察拿了证据,让双方进行调节,可是对方还是不依不挠,最后女大学生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最终判定老人应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并拘留了其家属。
所以说随着这几年监控系统的普及,室外道路的监控死角越来越少,我们被污蔑的可能性也越来越低,那些讹人的老人最终都受到了惩罚。
可是好心被利用总是会让人受伤,让人再下一次遇到同样的情况时选择冷漠。况且,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也让人们变得更加冷漠,不愿意停下来关心周围的人和事。
面对这样的现状,光是口头上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勇敢地伸出援手多少显得有些单薄,得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见死不救”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在何种情况下,见义勇为是受到保护的。还要提高公民的道德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明白,在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是违法的,同时也要让人们认识到帮助他人的重要性。
其次,法律法规更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对于恶意讹诈行为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才能给那些真正想要做好事的人打下强心剂!。
奖励机制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对于见义勇为已经有了一定的激励政策,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捐赠等形式支持相关的公益活动,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有具体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和法律要成为见义勇为者,强有力的后盾,这样人们在伸出援手的时候才会更加没有顾忌,逐步改变当前“想救不敢救”的现象。
“见死不救”并非简单的是非黑白问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既温暖又安全的环境,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而不必担心后顾之忧。
信息来源:
百度百科
bilibili 罗翔说刑法
澎湃新闻 2024-08-05 “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见死不救构成什么罪
2009年1月,时任北京青年报摄影部记者的贾婷(左)与罗汉寺素全住持合影
素全住持抱着罗汉娃唐歆颖 摄影/贾婷
电影《一百零八》5月15日上映,影片取材于“5·12”汶川地震期间发生在四川德阳什邡市的真实事件。震后的什邡市妇幼保健院濒临倒塌,医护人员与孕产妇们在罗汉寺僧众的帮助下,为新生命建起一道保驾护航的铜墙铁壁。
2008年“5·12”汶川地震中,德阳市什邡妇幼保健院遭遇严重损毁,大批孕产妇无处可去。危急关头,当地罗汉寺住持素全法师说:“见死不救才是最大的忌讳。”他决定敞开大门,接纳所有孕产妇。在地震后3个月时间里,108名新生儿先后出生在罗汉寺。在极度简陋的就医环境中,在医护人员的守护和僧众的帮助之下,无一例新生儿和孕产妇感染,成就了一段堪称奇迹的大爱故事,而这108个孩子,也被称为108“罗汉娃”。
曾任本报记者的贾婷2009年1月回访汶川地震灾区曾经采访过四川德阳什邡市罗汉寺素全住持,值此电影上映之际,特撰写本文。
2021年5月12日的来临,这个特殊的日子会让我们每个参与过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救援的人都会心头一紧。13年过去了,脑海中浮现当年灾难的悲惨场景还是恍如发生在昨天,历历在目。我忘不了汉旺镇幼儿园倒塌废墟前一双双孩子色彩斑斓的鞋,忘不了北川中学校舍前屹立不倒的五星红旗,更忘不了在采访路上一个个散发着人性光辉的感人故事。
前不久,我从朋友那偶然得知,取材于5·12汶川大地震真实事件的电影《一百零八》5月15日上映,我2009年1月回访大地震灾区曾经采访过四川德阳什邡市罗汉寺素全住持。也许是天意,一百零八不仅是寺庙里供奉的一百零八尊罗汉的数量,而且恰巧也是从5月12日大地震发生到8月7日,在该寺庙中出生的新生儿的数量。我深知用这个数字作为电影名称的深意,这一百零八条鲜活的生命虽然生不逢时,但他们又是何其幸运!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称呼“罗汉娃”!当年他们有罗汉寺敞开大门提供庇佑之地,有妇幼保健院的医护人员保驾护航,更有无数好心人的关心支持。这种危难时刻见真情的“大爱”,使得一条条小生命顺利地在罗汉寺降生。
我们只是做了我们该做的事情
2009年1月农历新年即将来临之际,我重回灾区采访来到北京市的对口援建单位什邡市,我一直在什邡市寻找有新闻价值的采访题材,当时司机告诉我一件事让我眼前一亮。他告诉我,2008年大地震过后什邡市妇幼保健院濒临倒塌,很多产妇急需疏散救治。由于罗汉寺就在妇幼保健院隔壁,而且寺内空地比较多适宜安置行动不便的产妇,所以妇幼保健院的领导就本着试试的态度联系了这座千年古刹罗汉寺的素全住持。本以为寺庙的清规戒律严苛无法接受这个方案,没想到素全住持排除非议和一众僧人打开寺院大门,无条件接纳医护人员和产妇。
我听完这个真实事件特别感动,立即决定驱车前往罗汉寺采访这位心怀大义的素全住持。一路上,我想象着这位素全住持的样貌,肯定是身材高大,一副行事果敢、大义凛然的样子。可当素全住持推开寺院大门与我相见的一刻,我眼前的他却是一位身高1.7米左右,面色白净,一点也不高大威猛的僧人。他看上去年纪也就30岁出头,身穿深黄色粗布僧袍、头戴一顶毛线僧帽、简朴至极。他见到我深鞠一躬,和善的微笑充满了暖意,至今难忘。他将我和司机领进罗汉寺,得知我的来意,他非常谦逊地表示:“我们这些僧人只是做了我们该做的事情!”但我知道有些事情越是被表述得稀松平常越是不简单。
我提出要去看看当时罗汉寺内的“临时产房”所在地。素全住持欣然同意,可能是触景生情,他边走边指,渐渐打开了话匣子。他带我们穿过大殿,走到了大殿后的一片空地,空地是由一块块1米见方的粗糙的青石板铺成,可能是由于地震的缘故,坑洼不平,有的石板上还布满裂纹。整个空地除了几棵大树和祈福的香炉外,非常开阔。素全住持告诉我,这就是当年“临时妇幼保健院”的所在地,当年他接到妇幼保健院的求助,召集僧人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将罗汉寺作为临时医院的事情。一些对佛法认识不深的居士很想不通、意见很大,对他说,寺庙佛门净地怎么能接纳生产这种血淋淋不干净的事情呢?面对非议,他作为罗汉寺住持心里面也一度忐忑,但他深知“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道理,这时候需要他站出来统一大家的思想。当时,他深情且坚定地对大家说:“在这个危难时刻见死不救才是最大忌讳!其他忌讳都不重要了!”这句话掷地有声“一语点醒梦中人”,经过所有寺庙僧人和居士的同意,当即决定罗汉寺打开寺门,无条件地接纳从什邡市妇幼保健院转运过来的产妇和医护人员。
88名新生儿出生在禅床上
据素全住持回忆,当时怎样安置送来的孕妇成了首要难题,要照顾好孕妇让她们有个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还要有能遮蔽风雨的临时产房。几经商量,素全住持决定把马上要临产的孕妇安置在木质结构的饭堂,因为考虑到还有余震,木制房比砖瓦房更安全。缺少手术台,他就想办法将两个禅桌拼在一起,上面铺上棉絮作为临时为产妇接生的手术台。
就在这简易的手术台上,医生捧出了一条条鲜活的小生命。5月13日凌晨,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声,罗汉寺迎来第一个在这里降生的小生命,这是个女孩,素全亲自为她起名叫唐震雯。她的出生为人们带来了生的希望,也让这里的人们暂时忘却了大地震带来的恐惧,燃起了一股强烈的保护欲。
据了解,从5月12日地震发生到8月7日局势转危为安,寺里共出生了108名新生儿,其中有88名新生儿是在禅床上出生的,素全住持为其中的17名新生儿取了名字。
为了给产妇补充营养
允许孕妇家属在寺庙内煮肉
随着孩子的降生,新的问题又来了,产后母亲和孩子都需要好好休息,补充营养。地震后气候恶劣经常下雨,怎么安置产妇和新生儿呢?他让僧人们把为菩萨遮挡风雨的防雨棚拆掉,将一块块防雨布为产妇和孩子搭建帐篷。当时又有人对这一做法想不通,甚至说他亵渎菩萨,他坦言:“先管活人,再说泥像!” 生命至上始终是他做出决断的首要考虑因素。
为了给产妇补充营养,他又破了一条佛门清规戒律,就是允许孕妇家属在寺庙内煮肉。佛门严禁吃肉,在寺庙内杀鸡炖肉的事情是想都不敢想,可是为了保证产妇和孩子们的健康,素全同意了孕妇家属用僧人做饭的锅来烹制肉食饭菜,这使得许多多年不闻荤腥的僧人,一时间闻到肉味都反胃,受不了纷纷呕吐起来。此外,素全住持还无偿拿出寺院所有的食物首先保证分发给孕妇和灾民,宁可自己和僧人们饿肚子。
在采访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巧遇了2008年5月18日在寺里降生的婴儿唐歆颖和她的父母来到罗汉寺答谢素全住持和僧人们。孩子的母亲李娟告诉我,孩子出生后,僧人们每天给她送饭,还为她送来了紧缺的红糖和奶粉。现在孩子快半岁了,一定要抱来给救助过她们一家的僧人看看,表达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近几年,每逢5·12大地震纪念日,我就能从媒体上获悉一些我镜头中的当事人的消息,罗汉寺始终是我牵挂的地方。2009年5月12日,108名罗汉娃1岁生日的时候,他们齐聚罗汉寺庆生。当他们3岁时,罗汉娃的父母从每个孩子出生的床单剪下一块布,用108块布拼成“百衲衣”作为礼物送给素全住持。
如今想来孩子们已经13岁了,《一百零八》这部电影真是送给素全住持和当年救助这些孩子的好心人的最好礼物。它让人们不要忘记人间危难之中守望相助的大爱,要像罗汉寺院中高高矗立的弥勒佛一样慈悲宽容、乐观豁达,笑对天下事。
文/贾婷(北京电影学院副教授)
见死不救后面一句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7日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提升道德认知与推动道德实践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实践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当然,道德实践能力的提高是与制度建设密不可分的,比如,近年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见死不救现象,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问题,更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行深思。
2017年6月,一位名叫马瑞霞的河南驻马店女子,在过马路的时候被车撞倒却无人施救的视频在网站上流传,人性冷漠的道德声讨再次在网络上掀起,让人不禁又想起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和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司法判决。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认为“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无疑,这种法律推理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严重相悖。当然,这一司法判决对社会的影响更是巨大的,“想救不敢救”的这种心理被这个司法判决给放大了,从而对人性中本就十分有限的慷慨产生了抑制作用。
“想救不敢救”的心态是有其社会土壤的,这就是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在现代社会,风险不再限于某一特定的时空,越来越呈现出超越时间和地点的全球性。面对后工业社会的各种风险,化解之道就是加强信任。这种信任是脱离了具体场景的信任,具体而言,包括两种信任机制:象征性标志和专家系统。前者如人们对货币的信任,后者则表现为人们对拥有专业知识群体的信任。中国社会还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信任问题。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依靠熟人间的人情来维系,而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种信任的动力就会逐渐减弱。
在现实的操作中,讹人的问题常常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一般通过调解解决。在刑法上,该类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相近。就做好事被讹的事件分析:一方面,如果索要的数额不高,一般人可能就会以没有必要和索要者计较的态度来面对,这当然会在施救者心中留下伤害,同时也会助长讹诈者的气焰;另一方面,如果索要的数额较高,进行打官司的成本又太高,因为要证明自己的无辜需要证明人和现场保护的完整,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甚至金钱。现实中,大多数索要的数额不会很高,不够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无法以敲诈勒索罪定性,于是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
法律的缺失怂恿了讹诈者,严重挫伤施救者的良心。当潜在的施救者为了自我保护而冷眼旁观时,这种风气会传播、扩散到整个社会,帮人就成了高风险的行为,人们的恻隐之心会一点点地被压制。自我保存是人的最基本的天性,当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能保护好人的时候,好人只能学会以消极的方式自我保护。所以,见死不救与救人被讹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在法律上,公民没有提供扶助的义务,但是当好心者提供扶助却遭到伤害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护施助者。
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救助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实施救助,只是出于内心的自愿;第二,对受助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全国许多地区出台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制度层面上为鼓励见义勇为提供了保障。不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依然是不完善的,它只是在鼓励人们勇于施救,但并没有对讹诈者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真正要有效果,必须做到“惩恶扬善”,双管齐下。
另一方面,尽管此类事件经常被报道,但许多人依然表示会愿意帮助有困难的陌生人,并且会谴责那些讹诈行为,保护好心的救助者。这一点可以从网络上人们对于讹诈者的声讨得到证明。当然,这种表示并不意味着行动,随着人口的高度流动,人们彼此面对的是碎片化的陌生人,心存恐惧和不信任感是非常自然的。此外,现代社会强调尊重个人权利,而这一倾向的极端化容易走向个人主义,从而以自我为中心,缺少对他人和社会的关心。以自我为中心意味着同理心的缺失,帮助他者的原因正是基于同理心。可见,在一个社会中,培养和提升人们的同理心至关重要。同理心的培养是需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学校的相关教育、父母的私人教育、政治家的公开教导以及各种各样的社团活动、自发的组织形式来完成。通过这些具体的实践,同理心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认知层面上,而会变成行动,进而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当然,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增进社会信任也很重要,如果司法从业者缺乏必备的职业素养,反而常常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合法理与情理的裁判,自然也就会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夏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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