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犯法吗,我没有义务救,警察下班后见死不救犯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桐

见死不救犯法吗,我没有义务救,警察下班后见死不救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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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吗?

声明:本文内容均引用权威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文献来源及截图,请知悉。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助人为乐,对弱者及时伸出援手。但是这些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很多人在面对伤者时选择漠视,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讹上。

但我们不知道是有的时候,“见死不救”也有可能犯罪!

见死不救真的犯法?

《守护解放西》中一名16岁的少年醉酒后滚下楼梯,他在楼梯间躺了大半都没人经过,到了早上才陆续有人经过。

前四个路人可能因为着急上班,或是其他原因,都只是从他身上跨过,并没有查看男子状况,也没有拨打120。

这个时候,监控录像里还能清晰看到他有微弱的呼吸,如果这时候拨打急救电话,他可能就不会去世。只是天意弄人,直到第五名男子经过时候,才拨打了120,醉酒男子得到了救助,只是为时已晚。

知道这个结果,大家都觉得很可惜,因为只要再早一点点,就可以拯救一个年轻的生命,16岁,生命还有无限可能。

那这个案件中“见死不救”的四个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呢?答案是不构成犯罪

这四个路人对这个醉酒少年,从法律层面上是没有救助义务,他们只是路过的,跟醉酒少年死亡并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对他只有道德层面上的救助义务,他们这个行为最多只是受到内心道德的谴责。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才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说“见死不救”就是犯罪,但是其中提到了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就是你对这个人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时候,“见死不救”才是犯罪。

那么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又有哪些呢?

一是法律明文要求的特定义务。最为典型的就是亲属对未成年的保护与救助义务

比如张三带着邻居家孩子去农村玩,孩子不小心掉进了化粪池,孩子一直挣扎呼救。化粪池多脏多臭啊,张三包括还有周围的围观路人都不想下去施救,就在四处找工具,最后呢,时间拖太长了,孩子最后死了。

这个事件中,张三肯定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因为孩子是他带出去的,他带出游玩的时间内,他就是责任人,他有救助义务。而那些围观的见死不救的群众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们只是路人而已。

二是职务上要求的义务。在岗警察对公民、医生对病人都是有职务要求的救助义务的。

比如一名医生在住院病人缴费后,明知道他情况紧急,但是各种拖延没有立即手术,导致病人死亡,医生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这一行为就是故意杀人,就是犯罪。

而如果一个带伤的人来医院大厅向一个医生求救:“医生救救我,快死了。”医生耐心跟他说:“你要先缴费,再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检查,我才能救你。”但是他说:“我没钱,你是医生你有责任,你要救我。”医生没再理他,去忙别的病人了。

最后这个人在医院大厅不治身亡,这时候医生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个医生和病人之间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医生对他来说和普通的路人没有区别。

由于行为人现行的行为,而导致的危险所产生的义务。最典型的就是在道路行驶中,开车把人撞伤,作为开车人对伤者就负有救治义务,把人撞伤了不救助,最后伤者死亡,不仅是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

除了开车,还有一些其他行为也属于这种情况。

浙江温州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件,一名出租车司机和寻常一样接单,这个单主是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司机以为他俩是小情侣。但是没上车多久,他就发现了不对劲,女生产生了激烈的抗争,这名男乘客直接在车上就把女乘客给强暴了。

这名司机也很有意思啊,本来人家打车是十分钟的车程,他硬着头皮开了三十分钟,他不仅没有制止,反而成了帮凶,最后法院也是认定司机是这起强奸案件的帮凶,一念之差就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有人会问,如果司机没有绕路,就是正常行驶,但是不制止,那他构成犯罪吗?答案是构成,因为司机作为车辆所有人,强奸行为发生在他的车内,他是有法律义务要上前制止的,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就是犯罪!

所以啊,当我们遇到危险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还是要上前帮忙。在南京的一位年轻男子在地铁站内看到一名老人突然晕倒,立即上前施救并进行心肺复苏。虽然最终老人未能获救,但这一行为得到了广泛赞誉。

这位男子的行为就展现了人性中的光辉一面,他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即使在冷漠的社会环境中,仍有人愿意伸出援手。可为什么现在社会上“见死不救”的案例还是越来越多了呢?

为何大家越来越不敢救?

一方面,人们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误解,甚至遭到讹诈。比如,过去一些扶老人被讹的案例就给公众心理造成了阴影。

有人说18年首例“扶老人被讹”案发生后,让社会道德倒退了二十年。当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大家开始意识到,助人为乐有风险,极有可能会让自己惹上官司!

毕竟当年案件中的彭宇,哪怕层层上诉,最终还是赔偿了老人一万元更因舆论丢了工作。当年法庭上,法官最经典的那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这一案件对社会的法治和道德都是一场极大的拷问。这个案件发生后很多人都更加谨慎,这也导致了大家所说的社会越发冷漠。

在这些案例中,好心人出于善意上前帮忙,结果却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进而面临赔偿要求。这种负面新闻的传播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感,使得人们在行动前多了一层顾虑,不过这一现象这两年已经有了一定变化。

前段时间,就有一名湖南女大学生在路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老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行动力,周围也没有亲属,路人也都冷漠同这位摔跤老人擦身而过。出于内心强烈的道德感,这位女大学生便上前搀扶并帮助叫了救护车。

到了医院后,老人的家人迟迟不来,这名女大学生还把自己身上不多的生活费拿了出来,帮老人垫付医疗费,让老人尽快接受治疗。

可谁知道!老人家属到达医院后,老人一口咬定是女大学生撞了自己,不仅不归还垫付医疗费用,还向她索要5万元赔偿。老人和家人占着自己人多,不断责骂侮辱女大学生,见协商无果,她直接选择了报警。

警察介入后,马上调取了监控,经过警方调查,女大学生并没有撞倒老人,她上前帮忙只是出于好心!警察拿了证据,让双方进行调节,可是对方还是不依不挠,最后女大学生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最终判定老人应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并拘留了其家属。

所以说随着这几年监控系统的普及,室外道路的监控死角越来越少,我们被污蔑的可能性也越来越低,那些讹人的老人最终都受到了惩罚。

可是好心被利用总是会让人受伤,让人再下一次遇到同样的情况时选择冷漠。况且,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也让人们变得更加冷漠,不愿意停下来关心周围的人和事。

面对这样的现状,光是口头上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勇敢地伸出援手多少显得有些单薄,得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见死不救”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在何种情况下,见义勇为是受到保护的。还要提高公民的道德责任感,让每个人都明白,在特定情况下见死不救是违法的,同时也要让人们认识到帮助他人的重要性。

其次,法律法规更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对于恶意讹诈行为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才能给那些真正想要做好事的人打下强心剂!。

奖励机制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对于见义勇为已经有了一定的激励政策,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捐赠等形式支持相关的公益活动,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有具体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和法律要成为见义勇为者,强有力的后盾,这样人们在伸出援手的时候才会更加没有顾忌,逐步改变当前“想救不敢救”的现象。

“见死不救”并非简单的是非黑白问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既温暖又安全的环境,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而不必担心后顾之忧。

信息来源:

百度百科

bilibili 罗翔说刑法

澎湃新闻 2024-08-05 “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有能力救人却见死不救犯法吗

近日,

由马伊琍、佟大为、高至霆领衔主演的

悬疑电视剧《错位》收官。

一场谋杀案,

和小说场景惊人相似,

当虚构与现实交错,

是巧合,

还是凶手的自白?

两位刑警能否找出其中的关联?

本期【追剧普法】

带大家一起看

《错位》中的法律问题!

01

作家顾己鸣(佟大为 饰)最新出版的悬疑小说《黑雨》受到读者喜爱,声名大噪,但后续的作品却一直没有动静。为了保持名气和热度,顾己鸣的女朋友苏真真(蓝盈莹 饰)联系出版社的编辑,让其找“枪手”代笔写书。

找人代写文章,违法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请“枪手”代笔作为一种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并且明确约定“枪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署名权”)都归委托人所有,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枪手”代笔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枪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代笔人”没有参加创作,则不仅该署名可以被撤销,而且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姜光明(马伊琍 饰)和石落(高至霆 饰)调查一起凶杀案时,发现受害者张晴在遇害当晚先是遭遇了入室抢劫,随后被另一人杀害。据抢劫者的供述,他将张晴手脚绑在床上后,便离开了现场,最终残忍杀害张晴的是曾经对她求爱不得而怀恨在心的孙斌。

抢劫者与杀人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剧中的情节,抢劫者与杀人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抢劫者将张晴绑在床上的行为,虽然被后来的孙斌利用,得以轻易将张晴杀害,但由于盗窃者与孙斌不具有杀害张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捆绑行为也非协助、配合孙斌的故意杀人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彼此没有主观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的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顾己鸣的小说《黑雨》中,有六页内容是他当时的女朋友江娜手抄的作家唐寻的小说手稿。唐寻因病去世后,顾己鸣便将那六页内容直接用在了自己的小说中,江娜知道后,也因此和顾己鸣产生了矛盾。

“借鉴”他人作品六页内容,构成抄袭吗?

根据我国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是否构成抄袭:(1)作品出版时间先后;(2)独创性和文字雷同程度;(3)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4)作品特征对比;(5)使用文字的地位和作用。

剧中,唐寻的作品在前,顾己鸣的作品在后;江娜将书稿提供给顾己鸣,顾己鸣接触了原稿,而且顾己鸣直接使用了原作品的六页内容,可以认定为抄袭,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可能会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尚未出名时的顾己鸣曾路遇一场车祸,救下了副驾驶的苏真真,而驾驶位的男子因先前羞辱过顾己鸣,让他产生了动摇之心。生死关头,顾己鸣要求对方说出他小说的名字,否则不会救他。最终,因车辆处在悬崖边,该男子随着车辆一起滚下了山坡。

顾己鸣“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的“见死不救”,前提是行为人要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

剧中,顾己鸣没有上述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其未实施救助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医生见死不救犯法吗

引言:

“见死不救”是一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道德的行为。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法律可以干涉的领域。然而,这种看法忽略了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等重要因素。

在遭遇危险时,如果周围的人们都漠不关心、无动于衷,那么遭遇危险的人将会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甚至可能丧命。因此,社会和法律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安全,包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护。

在此背景下,是否应该将“见死不救”行为视为犯罪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案例和法律分析两个角度探讨“见死不救”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

一、案例展示:保安拒绝救护车进入小区内导致产妇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发生在2011年8月,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小区内,一位28岁的孕妇王某,因为她认为在医院生产的费用太高了,所以王某决定在家里进行手术。

王某的丈夫和另外一位女子在家中帮助她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然而,这两位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无法对产妇和婴儿进行必要的监测和缺乏处理突发状况的能力。

在手术过程中,王某出现了大出血,导致她失去了意识。她的丈夫和家人立即呼叫救护车,但救护车被拒绝进入小区。

唐某和韩某是该小区业主自己聘请的保安。当救护车来到小区门口时,唐某和韩某以小区内的规定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为由,拒绝了救护车的进入。

唐某和韩某等人拒绝救护车进入小区的原因是担心对小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他们还声称,救护车无法进入小区的原因是因为小区门口的停车位被占用。唐某和韩某希望病人家属可以将病人送出小区,可以在小区门口登上救护车。

接下来的几个小时里,王某的家人和邻居们多次前往小区门口寻求帮助。然而,他们的求助未能得到任何回应,直到数小时后,救护车才得以进入小区,但王某已经死亡。

唐某、韩某等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唐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二、若不负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一般不构成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若一个人并没有承担特定义务,他见死不救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只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例如,如果一个路人看到有人遭受意外伤害,但他没有医疗技能和救援设备,他不会被视为有义务去提供救助,即使他没有为受害者提供救助或报警,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为两者之间没有间接关系,所以法律上没有义务必须施救,也不会获罪。然而,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道德上应该谴责这些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小区的居民并不知道王某正在进行剖腹产手术,因此他们也没有特定的义务去提供救助。

从道德层面上讲,即使他们知道了王某的情况,也不一定就有义务去提供救助,因为他们可能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能力来进行救助。

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如果他们发现有人遇到了危险或受伤,他们应该积极地报警或寻求救援,以保护他人的安全。

三、见死不救的人违背负有的特定义务,或有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

(一)见死不救若违背负有的特定义务,涉嫌触犯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面临生命、身体或财产等重大危险或迫不得已需要行动的情况下,却故意或过失地不采取必要的行动予以救助或保护,从而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而要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是一种行为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例如,医生在工作中发现有病人需要抢救,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遇到他人受伤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所处的职业或工作需要履行的义务。例如,消防员在执勤时发现火灾,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扑灭火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先前的行为中,已经对某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危险,因而需要负有救助的义务。例如,一名司机酒后驾车,如果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他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救助行动,对伤者进行救助。

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这些义务来源于法律、职业或工作以及先前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及到的唐某和韩某,作为小区的保安,他们也承担着保护居民安全的义务,因此在面对陷入危险的居民时,他们有责任采取行动保护其人身安全。

(二)见死不救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死者与见死不救者有关系,此人就有义务对对方进行施救;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救导致死亡,见死不救者就会判故意杀人。

唐某和韩某见死不救导致居民死亡,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们作为保安在职务上具有特定义务,必须采取行动去保障居民的安全,不履行这一义务并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则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当地警方的调查结果,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们拒绝让救护车进入小区,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最终导致了她的死亡。最终,唐某和韩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四、结语

见死不救行为不仅是一种违反人道主义和社会道德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有人需要紧急救援,任何拒绝或无动于衷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死亡或严重伤害,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可忽视。

总的来说,“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社会不道德、有悖人伦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公民责任,遇到他人遭遇危险时,应当勇敢地伸出援手,尽力而为。

故意见死不救犯法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案情分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相关法规]

  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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