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差额选举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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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差额选举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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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比例怎么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第二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大会主席团或者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1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者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条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三十四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五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六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第三十八条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1年01月07日 04 版)

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差额选举比例


近日,在国会主席阮氏金银的主持下,越南国会就第十五届国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国会候选人的总数问题、自荐候选人和党外候选人的比例问题。

2006年,在农德孟推行国会实质性差额选举之初,越南国会候选人为875人,国会代表满员是500人。差额比例大致为五比三,即在五个候选人中选举产生3名代表。虽然差额比例不高,但相对于近乎等额的选举来说,当年在越南政坛还是产生了相当的冲击效应。

与差额选举一起实施的还有自荐候选人制度,即没有被组织或官方提名的党员或其它公民可以在自己选区以争取到一定比例选民支持为条件自荐进行参选。自荐的名额虽然非常有限,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产生还是对维持党内良性的生态循环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在第一次大规模差额选举之后,越南官方曾许诺今后将逐步提高差额和自荐候选人的参选的比例。但是,实际上此后三次国会代表选举差额的比例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基本上维持在五比三的比例上,而自荐候选人参选的人数则连续2届走低。2016年国会选举是自荐候选人最多的一次,当时登记的国会候选人一度达到一千余人,但最后许多自荐参选的人被中央选举委员会裁定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而最终被取消候选人的资格。

根据此次国会通过的选举办法,候选人的总数首次达到1000人以上,差额比例也首次超过二比一,达到2.05:1,这在很大程度上算是兑现了越南官方承诺的逐步提高差额比例的承诺。同时也意味着今年的竞争将比往届选举更加激烈。另一个变化是越南官方对自荐候选人参选出台了规定。虽然语焉不详,但是可以看出,越共党员在自荐候选人上是要遵守党内纪律规定的。最后一定是明确了国会代表中非党员的比例。这个比例大概是5-10%,这个数字可视为上限和下限。

总体而言,此次国会选举办法的调整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做出的,一方面所有的候选人必须是得到党认可的人,另一方面,内部竞争进一步加剧,所有的候选人必须等候选民的选择。这就是使得每个候选人都必须既符合”党意“,又能赢得”民心“。

人大差额选举比例

天气预报

10日白天:多云,西风5-6级,最高气温17度;

10日夜间:多云,西风5-6级,最低气温7度;

1、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除上级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外,一般不应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有哪些?

通常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予以公布(一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一下);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者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三下)。

3、怎样组织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

讨论、协商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选民小组便于集中活动的,可以通过会议讨论、协商;不便集中活动的,可以由选民小组组长或者选民代表向其他选民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4、直接选举的差额比例如何确定?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 至1倍。

5、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否报批?

按照讨论、协商或者预选情况,将换届领导小组审核的正式候选人建议人选,报县级党委常委会或者乡镇党委会议批准后,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正式代表候选人什么时间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来源:绥滨县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

差额选举比例应多于

根据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和黄浦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黄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为2021年11月16日。

各位选民,快来投票吧!

关于换届选举

您需要了解以下这些内容: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Q:

1.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Q:

2.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⑴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⑵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⑶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Q:

3.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

⑴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⑵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Q:

4.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⑴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⑷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Q:

5.如何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各选区在组织开展选民登记、酝酿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等工作中,要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如因疫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正常组织代表候选人介绍的,可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代表候选人介绍的基础上,采取视频会议、电话、在“随申办”APP查看、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代表候选人介绍,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编辑 / 孙超慧

资料/上海市黄浦区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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