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联系不到人怎么办,借钱不还怎么办只有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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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01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2万元,写了一张借条,约定一年还清,但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到期不还,我能否向他再主张利息?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在借条中没有写明借期内利息的话,再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关于逾期利息,法律同时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02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写了张借条,当时口头说的两个月就还,可是在借条上没有写明期限和利息,现在对方不还钱了,我该如何主张利息?
答:关于借款利息利率的标准可以参照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关于起算期限的问题,因为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如果来法院起诉的话,一般以起诉之日为起算时间。
03
法官,您好,我借了朋友10万元,但对方实际只给了我8万元,现在对方让我按10万元为本金还本复息,我应该给吗?
答: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砍头息”,“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04
法官,您好,我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5%,借期三个月,我按约定支付了利息,现在觉得利息约定过高了,能否让对方返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们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05
法官,您好,有个朋友向我借了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但到期后对方还不上钱,想继续借钱,我们双方将之前三个月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月息2%,期限三个月,到期后,对方仍不还钱,我可以按照第二张借条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本息吗?
答:将上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利滚利,这种做法法律是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是可以将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但对复利的计收规定了上限的要求,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你们的约定,最终的利息已经超过了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利率标准计算所得的利息,所以超出部分法律不再保护。
06
法官,您好,我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对方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不仅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息36%,逾期加收5%的逾期利息,同时还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想问一下,既有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既有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所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一般将两者相加后,再判断两者之和是否超过年利率24%。
07
法官,您好,王某向我借款1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利息1000元,如果王某提前向我支付了5000元,这5000元应全部认定偿还本金,还是应先扣除截止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该规定,若你们对于抵充没有约定的话,王某的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08
法官,2018年年初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上记载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李某支付利息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你的情况下,虽然双方对具体利率的约定不明确,但是可以确定利率的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某主张利息。
09
法官,您好,我借了祁某1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限一年,履行期届满,我还款3.6万元,一年后我又还款3.6万元,想问一下我现在还欠祁某多少钱?
答:你第一次还款时,因为约定利率为36%,属于自然债务区,一年产生的利息为3.6万元,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先利息后本金的偿还顺序,在第一次还款后,你尚欠祁某10万元本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按照36%的利率标准还是24%的利率标准呢?在当前我国的立法规则下,决定了出借人获得的利息收益上限不得超过24%,除了借款期限内自愿偿还的利率可以在24%-36%之间。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年利率的标准更不应超过24%的标准。因此,你说的情况下,第二次还款的3.6万元中有2.4万元为偿还的利息,1.2万元为偿还的本金,现阶段应欠祁某8.8万元。
10
法官,我想问一下,我经营的公司借给A公司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但是后来双方商量定于2018年12月31日还钱,现在对方又反悔了,我们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吗?
答: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明确就提前偿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双方达成了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协议,如果此变更协议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此后双方就应根据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来源: 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孙欣
借钱不还怎么起诉
近日,烈山区法院巧妙运用拒执罪,成功执结一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案情回顾
宋某、王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0月向丁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利息及违约责任。还款到期后宋某、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丁某在多次向宋某、王某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向烈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王某偿还其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判决:宋某、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丁某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网上及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账户余额极少,其名下也没有房产、车辆,而且被执行人宋某、王某下落不明。
无法与两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执行干警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选择从他们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下手,执行干警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支付宝明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询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微信明细。
经过两家法院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其名下的支付宝、微信一直在用,且1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有100多条,交易总金额在200万元左右。执行干警立即整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宋某、王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察。
随后,公安机关对宋某、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宋某、王某在赖账无望的情况下,全权委托李某,要求与申请执行人丁某和解,最终李某代替被执行人宋某、王某代偿了50万元,余款的100万元及利息则由李某出具担保书,以其名下两套住房予以担保,双方最终签订了执行和解。
法官有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被执行人持续不配合执行,法院有可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范围,会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以及其他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产生限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烈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
借钱不还可以去派出所报案处理吗
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案 例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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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借钱不还可以告诈骗吗
原标题:遭遇借款不还怎么办 法官支招教你维权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很多人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一旦发生借款人不主动还款的情况,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
男子借钱不还遭女友起诉
原告毛女士与被告沈先生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沈先生的母亲向毛女士借款7000元,并承诺有钱一定归还。毛女士通过刷信用卡在微信将7000元分3次转账给沈先生。沈先生收到转账后,再次承诺等发工资后就归还借款。
之后毛女士多次催促沈先生还款,沈先生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并将毛女士的电话、微信拉黑。毛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信用卡逾期费2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随案提交了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判决
7日内返还借款本金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沈先生未向毛女士出具借条,但毛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实际向沈先生交付了借款本金7000元,毛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该借款凭据予以确认。毛女士主张由被告支付信用卡逾期费、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释法明理,原告自愿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毛女士借款本金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第九条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不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如果有借据,但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保留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在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在借钱时最好主动出具借条,以免日后为了钱而对簿公堂,最终变成仇人。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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