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马上就要到了,各项建筑工程马上就要停工,农民工现在都忙着结算工资回家过年。但是有一部分人却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拿不到相应的赔偿。2017年1月9日,我接到了一个农民工的电话,他声称自己在工地做架子工时受了十级伤残,现在老板只同意给他一万块钱左右了结此事,还让他去走仲裁。即使这样现在还拖着不给他钱。
我听了这个案子的情况,心里很气愤。世界上怎么还有这样的人?但是作为律师,我必须从法律上来计算他应获得多少赔偿。他的案情是这样的:
2016年6月15日,小张跟随架子工老板老李来到青岛工作。2016年9月25日,小张在打孔过程中,因为机械原因将手弄伤。包工头老李马上送他去了医院,并垫付了所有医药费(后来接触过程中,发现这个人很实在,但是一点也不懂法)。架子工老板老李答应给部分赔偿,但是劳务承包老板老王不愿意给,还让他走仲裁,让他去做鉴定。据他说其他人基本拿了三千就走了,还有一个现在还躺在医院,不知道如何处理的。
我首先问了他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和我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又问他是不是城镇户口(同命不同价,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这个我后面解释。),他告诉我是云南农村的。我问他来青岛多长时间了?他告诉我是2016年6月15日来青岛的。哎呀,这个不好办啊!!!我问他他的诉求是什么?他告诉我,他弟弟跟着这个老板在甘肃打工受了十级伤残,赔了他三万九,所以他只要38000就可以,多了一点也不要。我告诉他,要是按照城镇标准可能拿到17万左右,按照农村的标准也就是10万左右。他明确告诉我,他不贪心,只要这些钱。我第一次遇到这么真诚实在的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走诉讼啊,我去谈一下也许就解决了啊。
我后来看到甘肃律师给他弟弟的赔偿标准,我简直是要吐血了!!!我不知道这个律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完全按照甘肃的工伤赔偿标准给算的赔偿金额!!!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双方协商按照这个赔偿,我没有意见。但是双方都不懂法律啊!!律师你得和双方解释一下才可以啊。现在遇到一个好律师真是太难了!!!我自身能力有限,下一段我来谈一下我对这个案件的思路。
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这个案件。首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由于我国的法律对雇佣没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不能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那一套去处理。我们需要按照侵权责任纠纷去处理,那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面还有下级案由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本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确定了案件的案由,就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务关系,这个必须要列出来。我让小张回去找证据,同时让他老板出具误工费的相关证明。小张拿来了建筑公司办理居住证的务工证明和架子工老板、工友的受伤误工证明(因为架子工老板出具的证明,承包老板气疯了)。由此我们确定了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开发商违法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劳务公司老板老王,劳务公司老王又违法分包给老李,且雇佣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对小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证明了存在劳务关系,就该算一算最为重要的赔偿金问题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他的法律依据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咱们的小周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医疗费已经垫付,就不要主张了),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我给大家主要计算一下赔偿金的大头。
一、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小张今年32岁,应该按照20年计算。云南收入和青岛相比,标准果断选择青岛啊!
但是受诉法院是哪一个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方便和有利于当事人,所以我们要选择侵权行为地即青岛某区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所在地确定后,我们该选择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先不慌,我们先看一下青岛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差别。因为2016年的数据要等到2017年3月才出,所以我们暂且按照2015年的数据算。根据青岛市统计局的数据,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70元,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为年纯收入)为16730元。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40370*20*10%=80740元,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伤残系数=16730*20*10%=33460元。这就是我说的同命不同价!!同为生活在中国的公民,享受的待遇都不一样。你把中国人口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还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如何叫人信服?今天听到周强院长要坚决与“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思潮划清界线,我真是无语凝噎,联想到我们的大法官奚晓明等法律人士还有层不出穷的腐败贪官。。。。。。。。。我还是转到正题上来。小张作为一个农村人,应该适用哪一条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第一个就高不就低原则,这个我们可以用。第二个小张居住不满一年这一条不应适用。第三个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这个只针对青岛本地的人。我们又查询了其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等,小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他可以拿到80740元。另外每个省甚至每个市在适用法律解释的时候,实际操作都不一样!!
二、误工费
误工费=280*3*30=252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伤:2016.9.25。定残日:2016.12.30。
三 、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张父亲母亲分别为54岁,53岁,费用为: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26052*20/3*10%*2=34736元。
儿子8岁故被扶养人费用为: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6052*10/2*10%=1302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一部分要记入残疾赔偿金!!!
四、精神抚慰金
因小张构成十级伤残,必然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酌情要求2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五、鉴定费
小张的司法鉴定费15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六、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因小张尚未拆除钢板,实际费用尚未发生,故暂未计算。医疗费已经垫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七、护理费
因鉴定书和医疗机构未明确载明,故暂未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八、交通费
因小张就医、鉴定、诉讼等暂计为500元交通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小张住院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20=160元。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青财行〔2015〕22号《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执行的不是100元的标准,他们参照了工伤的标准。原本应该是100*8=800元的。
十、营养费
因鉴定书和医疗机构未明确载明,故暂未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律师费
我个人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的财产性损益,应当计入损失之中。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卫广辉、林则东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但因为山东尚未像上海那样出台类似的审判纪要,法院一般不支持。
在计算之后,我在裁判文书网又找到了青岛本地判决的案例,拿着这些直接就去找开发商了。我的思路是找到开发商由开发商来协调这件事,因为这些包工头与开发商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承包商和包工头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得罪他们的贵人。我找到分管的领导,把整个事情说了一遍,然后由他来协调。两个老板来了之后,其中承包老板态度蛮横,反而架子工老板因为不懂法反而支持我的工作。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做的十分扎实的情况下,这些包工头没能坚持下来,最终签订了协议。这场谈判至此画上了句号。
我们这些农民工要树立法律意识,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来如果这些承包公司给他们上了五险,这些赔偿会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出。我们国家鼓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不是没有理由的。
颜佩栋律师
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海洋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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