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
[案件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再审。
2、再审需由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启动。
3、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原判决、裁定应中止执行。
200、
[案件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201、
[再审案件的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202、
[指令二审法院再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203、
[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204、
[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法条解析:
1、只有当事人能对调解书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的主体资格。
2、调解书提起再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时间内。
205、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受理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206、
[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法条解析:
1、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后,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7、
[特殊程序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再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10、
[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1、
[遗漏当事人的再审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2、
[再审申请期间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1、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法条中规定的两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13、
[再审案件的审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已改为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九条已改为一百七十六条。
2、再审案件按一审审理的审限一般为六个月,按二审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
214、
本意见第192条的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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