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志

  案例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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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13年6月份,乙公司竞标成功位于陕西某地段立交桥的工程施工项目,2014年4月1日开始施工,后甲公司承揽了乙公司位于该工程的防腐工程,甲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后交于乙公司在陕西的分公司丙公司,但甲公司手头无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承接该工程项目后,甲公司垫付了该项目的施工款项,实际完成承建工作,防腐工程的全部实际投入均是由甲公司承担,2015年3月该项目竣工。在此期间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工程绝大部分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多份《项目劳务计量支付汇总表》和《项目结算单》,经统计总工程款为2084755.5元。项目进行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曾陆续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工程款共计1150000元(交易账户均非甲公司或乙公司的单位账户),但仍尚欠甲公司巨额工程款未付。据悉,李某为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袁某为丙公司在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员。甲公司曾与丙公司多次协商处理此事,但丙公司一直推诿,迟迟不予支付。该项目竣工后,丙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陆续撤离,甲公司救济无门,事后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站找到了本律师,律师经过咨询解答后,甲公司委托本律师承办此案件。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该案中乙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丙公司与甲公司实际对接,本案被告如何认定;

  2.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甲公司如何证明其与乙公司或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

  3.该案的工程款一直由丙公司多个工作人员分别汇入甲公司员工王某的账户,甲公司仅有单方出具的单位收款人的证明文件,能否证明甲丙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二)公司对案件意见

  现甲公司的倾向意见是:因甲公司工作人员记得公司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交给乙公司盖章,事后乙公司并没有给甲公司合同,是否双方已签订合同不明确,公司也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手头证据就只有几份《项目劳务计量支付汇总表》和《项目结算单》,并且乙公司并未在这些材料上签字,证据方面有些欠缺。甲公司全力配合律师工作,希望能赶年前要回工程款,工人们都等着靠这些钱发工资。

  (三)工作思路及案件分析

  1.理清案件事实及性质。甲公司实际进行了建设施工,并且与乙公司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部分结算,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无疑,但法院是否支持需要证据。根据甲公司的陈述和有关证据,本律师对该案存在的风险和需要补足的证据以及案件的诉讼请求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从甲乙双方的角度全面分析整个案件。

  2.重点问题分析处理。

  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远远不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其工作人员甚至连该项目工程的准确名称和官方负责人员都不清楚,这就需要律师一点一点地充实案件证据材料,以期达到委托目的。

  (1)对于本案被告的认定问题的分析。本案除甲公司外牵扯到四个主体:乙公司、丙公司、李某、袁某。现已确认,丙公司已经成空壳公司,没有办公人员,如果起诉丙公司则可能面临公告送达的情形,整个案子时间就会拖长,而且未必能要回钱。乙公司在办公地址在河北,且涉案数量达3000多起,起诉后即使胜诉了,执行也是个麻烦事。对于李某,甲公司只知道李某的名字,不能确认其真实的身份信息。袁某一直负责工程交接这块,且有身份证号码。针对本案的诉讼被告主体问题,团队律师经讨论后将被告锁定为乙公司和袁某,案件就这样展开了。

  (2)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甲公司如何证明其与乙公司或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这个问题是避不开的,甲公司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也没有完全的竣工验收,仅有几份个人签字的《项目劳务计量支付汇总表》和《项目结算单》,而且工程在西安的丙公司负责人既不是李某也不是袁某,李某和袁某在上面签字是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和乙公司或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的。这就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而由于甲公司管理松散,很多工程材料都没有保存,这就加大了案件的难度。很有可能甲公司的部分甚至是全部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在告知甲公司风险后律师便投入诉讼准备。

  (3)案涉工程有一部分工程款已经支付,为了充实证据链,律师让当时负责收款的王某调取了银行流水信息。结果显示:该案的工程款一直由丙公司多个工作人员分别汇入甲公司员工王某的账户,甲公司仅有单方出具的单位收款人的证明文件,而甲公司并不能够证明这几个给王某汇款的人就是丙公司的公司员工,想证明甲丙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比较困难,但是再难也得试一试,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最终,律师在这些签字和流水中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

  三、工作方式及内容:

  (1)2017 年4月18日与甲公司协商好委托事宜,将委托代理手续邮寄给甲公司签字盖章(甲公司办公和注册地均在外省),收取证据复印件;

  (2)2017年4月21日,办理委托手续,正式着手案件,研究案件,准备材料。联系甲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准备有关资料,检索法律法规,搜集有关案例,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目录,把握整个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思路整理撰写代理词。

  (3)2017年5月2日,收到委托人邮寄的证据材料和转账的诉讼费,2017年5月4日进行立案。

  (4)2017年6月1日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2017年6月15日乙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案件在中院拖了很久,2017年7月3日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2017年7月26日中院裁定驳回。

  (5)2017年9月8日,律师出庭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6)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诉讼结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934755.5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乙公司承担。

  (7)本案现处于执行阶段,又将是个持久战。

  四、办案心得:

  每件事都有无限的可能性,做好最坏的打算和最好的准备,当你因为担心害怕而畏首畏尾时,有可能就失去了那仅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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