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购房政策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军称:被告一李贺是北京国际建材港“荣鑫建材装饰”业主,在多处工地承包装修工程,我又在被告李贺处包清工提供劳务。施工期间,李贺松称开发商张纯(被告二)欠其工程款,可以用房屋抵账。我当时正想买房,于是三方协商被告张纯将位于平桥区龙江路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的一套价值355000元的房屋充抵被告李贺的债务,李贺又以29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分别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向被告李贺松支付现金200000元,余款用被告李贺拖欠我的工程款充抵,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告李贺已累计拖欠我工程款25300元。后我发现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二被告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致使我买房目的无法实现。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1、要求解除我与二被告分别签订的两份《房屋转让协议》;2、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现金20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07年9月3日起计息,5万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计息;3、要求二被告返还用工程款折抵的购房款25300元及2007年12月31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纯辩称:答辩人与原告黄军签订协议后没有收到原告黄军的房款,按照协议约定答辩人有权终止协议。原告诉求第二、三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第四项因与答辩人没有关联性答辩人也不予承担。
被告李贺松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
2007年9月3日,原告黄军(乙方)与被告张纯(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所购房屋为龙江路居委会辖区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4号楼3单元306室,面积132平方米。二、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单价为2690元每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55000元。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履行付款,甲方将按照信阳银行双倍贷款利率向乙方征收应付款利息。若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房屋转让他人。原告黄军与被告张纯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被告张纯没有收到原告黄军的房款。被告张纯是龙江路居委会辖区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4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的原实际所有人,该房屋现由案外人购买并居住。
另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黄军与被告李贺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李贺愿意将工程款换购房屋,过户给黄军,所购房屋位于龙江路居委会辖区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4号楼3单元306室,面积为132平方米,由直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定价为290000元,房屋一切房产纠纷由李贺负责。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150000元,年底付50000元,尾款由工程款抵扣。”该《房屋转让协议》落款处有黄军、李贺签字确认。该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黄军向被告李贺支付房款150000元,被告李贺向原告黄军出具第一份收条。2018年5月3日,原告黄军再次向被告李贺支付50000元房款,被告李贺向原告黄军出具了第二份收条。
又查明,原告黄军在被告李贺的锦绣名城、左岸国际、师院东门、尚品国际等工地进行装修,经结算,被告李贺尚欠原告黄军装修款25300元,该结算单经李贺签字确认,用以抵付房款。
上述事实有黄军业分别与张纯西、李贺松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李贺松向黄军业出具的收条及结算清单在卷佐证。
四、审判结果
解除2007年9月3日原告黄军分别与被告张纯、被告李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被告李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军返还购房款225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房款还清之日止,其中150000元从2007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50000元从2018年5月3日起计算利息,25300元从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利息。)
驳回原告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原告黄军与被告张纯于2007年9月3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原告黄军一直没有向被告张纯支付房款,根据该《房屋转让协议》的规定,被告张纯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房屋转让他人。至原告黄军起诉时,该房屋已经由张纯转卖给他人。原告诉称被告张纯将位于平桥区龙江路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的一套价值355000元的房屋充抵被告李贺的债务,被告李贺又以29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但张纯并不认可以房充抵工程款,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充抵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张纯恶意串通被告李贺与其订立虚假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纯支付20万元房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张纯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黄军要求解除与被告张纯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贺对龙江路居委会辖区尚品国际城小区东侧4号楼3单元306室并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在收取原告黄军20万元购房款后及时将房款交付给张纯,导致被告张纯没有向原告黄军交房,现原告黄军的购房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告黄军与被告李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依法应当解除。该合同解除后,被告李贺应当向原告黄军退还全部房款,且由于被告李贺的过错,其应当对原告黄军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黄军与被告李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黄军已付的房款总额包括现金200000元及其为被告李贺垫付的装修材料费25300元,共计225300元。被告李贺应按原告黄军支付或结算上述款项时起,向原告黄军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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