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恋爱、假领证、假婚礼系列婚姻诈骗案会坐牢吗,假结婚骗征收款合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妍

  【案情】

  犯罪嫌疑人庞某以假谈恋爱、办假结婚证、举办假婚礼等手段,先后作案5起,涉案金额达22万余元。其女朋友将其钱财骗走且失联。报警人张某他于2018年年底经一名“民间媒人”介绍,认识名为庞某的女人,并很快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张某给庞某彩礼5.5万元,此后,庞某又以女儿上学为由,先后两次向张某索要现金共1.7万元。庞某假借订婚、结婚名义,以索要彩礼和女儿学费等方式,先后骗取裴某6.5万元、和杜某1.5万元。此外,庞某还骗取了王某5万余元。庞某企图假借结婚名义骗取和任某钱财,后被任某识破,诈骗未遂。犯罪嫌疑人庞某被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诈骗三千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各地的最低立案标准。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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