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质押权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留置权。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设定。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事先已经占有,如修理厂因修理汽车而占有汽车。质押权中出质人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之前并不占有该动产。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直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实现权利时,需先与出质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实现质权。
二、质押权留置权区别
质押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权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设定的,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给质权人。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运输等关系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3. 权利实现方式。质押权在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有时会有特殊规定。
三、质押留置权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设立。
2.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并且是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质押适用于多种动产和权利,比如可以对汇票、支票等权利进行质押。
2. 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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