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某国土资源局发布某地块拍卖公告,开发商参与竞买,后以5930万元竞得土地,并缴纳拍卖佣金296.5万元,后开发商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并支付规划费、设计费、评估费、施工图审查费等共计984.384万元,但当开发商进场施工,遭到某军队阻拦,认为部分土地涉及军事用地。
2016年12月,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有偿收回土地,但因双方意见不同意,差距较大作罢,开发商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某国土资源局退还开发商已付的土地出让金593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2114.16万,赔偿开发商已付的拍卖佣金296.5万及支付的规划费、涉及非、评估费等共计984.384万。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国土资源局因该宗地权属与某部队发生争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土地,应属于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开发商的损失作出判决。
四、律师支招
政府在出让土地实地勘察,权属状况调查清楚,避免因土地已经经过法定程序出让后又遭遇权属争议导致交付土地不能,从而引发法律纠纷,负责人员很有可能构成渎职、玩忽职守等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