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伤残的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 编辑:吕成霖

一、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涵盖多个领域,以下简述:

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4级等情况符合三级伤残。

在头面部损伤中,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盲目3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瞳孔且严重影响视力等属于此类。

在脊柱胸段损伤致使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等也对应三级伤残。

在颈部损伤方面,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生活及功能的为三级伤残。

在胸部损伤中,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器质性心律失常等情况构成三级伤残。

在腹部损伤方面,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的符合标准。

肢体损伤如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等属于三级伤残范畴。

在皮肤损伤方面,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严重影响外观及功能的也判定为三级伤残。

二、道路交通伤残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从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认等不同程度,以及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情况进行分级。例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于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头面部损伤涉及容貌毁损、视力、听力、嗅觉等功能障碍。像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属于七级伤残;一侧眼睑轻度畸形则可能是十级伤残。

颈部及胸部损伤,考量颈部活动度受限、胸廓畸形、肋骨骨折数量及对呼吸功能的影响等。比如,呼吸困难(中度)属于四级伤残;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腹部损伤关注肝脏、脾脏、胰腺等器官的损伤程度及对消化、内分泌等功能的影响。如肝、脾或者胰腺破裂,行修补术后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四肢损伤针对肢体缺失、关节功能障碍等情况判断。比如,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为五级伤残;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构成十级伤残。该标准细致划分不同损伤情形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提供了明确规范。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确定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程度的依据。

一级伤残最为严重,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等极端情况。比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等。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等,像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等情况。

随着伤残等级降低,严重程度递减。例如十级伤残相对较轻,划分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等,如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等,具体如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等。

鉴定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涉及人体多个系统和器官,包括颅脑、脊髓、四肢、脊柱、面部、听力、视力等。以医疗终结后伤者的实际功能障碍程度、形态改变情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影响作为判断基础。并且由专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统一规范标准,通过医学检查、评估等程序,做出客观、公正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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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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