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拘役可以判缓
拘役刑罚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缓期执行。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犯罪者,即被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确有悔过之意;具备不再触犯新罪的安全保障;未对其所生活的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其中包括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孕期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群体,均应法庭宣告予以缓期执行。在宣告缓期执行期间,视罪行具体情况,可依法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类型的行为、进出特定地方、与特定人员保持联系。一旦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罚,则附加刑仍需严格按照规定加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多久
1.管制刑罚的有效期通常为三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两年,倘若违反多条法律并且被判定实行合并处罚,其总和刑期将永远不会超过三年。在实际操作中,管制刑期的起算日期是从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可以折抵为两天的刑期。
2.对于拘役刑罚而言,其有效期通常为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六个月,同样地,若涉及到多条违法行为且被判定实行合并处罚,其总和刑期也将永远不会超过一年。在实际操作中,拘役刑期的起算日期也是从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三、拘役和管制属于判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惩罚包含了拘役与管制两种主要形式。同时,也涵盖着主刑与附加刑这两类基本的刑法内容。主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管制,其次是拘役,再次为有期徒刑,接着是无期徒刑以及最严厉的死刑。附加刑则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个是罚金,第二个是剥夺政治权利,最后是没收财产。
附加刑亦可单独实施以应对各种犯罪行为。在涉及到外国罪犯的情况下,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可以选择独立或合并执行驱逐出境的附加刑事罚措施。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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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拘役和管制属于判刑,拘役和管制属于刑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