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2025,隐名代理,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协商或诉讼
1、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而言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协商后,委托人可以认可合同的效力,选择履行合同。
2、若合同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三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重新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关系。
3、如果协商不成或委托人无意履行该合同的,可以不认可该合同效力,由受托人承担合同相应的责任。委托人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还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事实上,不管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第三人,在因此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咨询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后,根据律师专业律师的处理意见作进一步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诉讼的诉讼。
二、隐名代理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隐名代理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要求
法律分析:(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五、隐名代理中委托人直接起诉第三人
法律分析:一、隐名代理中委托人直接起诉第三人
如果第三方知道对方是隐名代理的话,受托人是不能起诉第三方的。很多被委托人为了签订的合约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合约之前会主动向第三方说明代理情况,比如:出具委托授权书或是委托合同等,让第三方知情。这时候虽然是隐名代理,但是实际却和显名代理产生的效果一样。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的是委托人和第三方,那么就与受托人无关,当转托人违约的时候,受托人是没有权利起诉第三方的,只有委托人才有起诉,要求承担损失的责任。
二、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有什么
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是披露义务。即如果因被代理人的产品造成买房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代理:核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
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3.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4.无确切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某一代理行为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隐名代理,并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四、隐名代理有什么后果
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不过,第三人一旦选定相对人,则不再允许变更。因此,在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即应当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做出选择并主张权利。
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了相对人履行的,能否再要求确认合同对其无效
法律分析:不可以,被代理人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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