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2025,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
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
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
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
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
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
二、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
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韩国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授权海外出版电子书,出版社内部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应变化。如果是仅仅授权他人使用电子书权利,版权部门便可操作,因为翻译、制作都是由外方承担;如果是授权海外使用中文版权利,如果海外权利购买方需要原版存储文件或者其他技术服务,就需要版权部门与相关编辑、数字出版部门协调。获得的收益除了付给著作权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归出版社。至于出版社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规矩。据我了解,多数是归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经常有人问电子书授权给海外出版商以后如何监控销售与收益问题,这非常难以回答。以前给海外出版社授权纸本书就存在这个问题,因而授权合同中经常有允许核查的条款。电子时代这个问题似乎好解决了,可以通过程序管理相关信息。问题是,任何机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只要交易双方都信守游戏规则,就无需监控;交易双方没有诚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复杂的监控程序,也是无济于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问可否搞出第三方监控机制,这似乎没有可操作性。电子书的海外授权除了授权标的与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样。这里面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特别是与电子信息传播相关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术语。去年我就碰到两家美国公司,一家希望购买图书版权,另一家打算批发电子书给美国和英国图书馆。由于他们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定概念和术语,我一时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请对方将合同草案翻译成中文,一个说没有这种人员,另一个倒是翻译出来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没有把握。当然国内出版社也有跟这两家合作的,直接订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许这些出版社有这种通晓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业、中美信息网络技术概念和术语的人,有这个把握,我实话实说没有这个水平,这两个生意没做成——因为我绝对不签看不懂没把握的合同。所以拥有懂英文、出版、版权、信息技术和法律是电子书版权销售的一个重要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一个是电子书的授权使用载体、手段或者场合需要严格的界定,仅仅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可以的。实际上我们购买国外图书的电子书版权也是受这个限制的,权利界定明确,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于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个是原书的档案管理,尤其是电子文档的管理。美国一家电子公司对一本中文学习字典有兴趣,可惜授权方找不到电子档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对该书的新加坡纸版感兴趣,这本书才请人重新录入,一千七百多页的字典录入不仅耗时多而且费力大,光是校订就找了好几个人,做了好长时间。管好电子书稿等与书有关的档案不仅有利于版权输出,还对图书的宣传有极大好处。我就发现有出版社请我推广纸书和电子书版权,结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对方告诉我,他们就知道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书的时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后来没有整理,更没有归档管理。档案管理是版权输出的重要前提。(原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三、电子书版权
法律分析:版权即指的著作权,是作者对书的内容的所有权。电子书被侵犯版权的做法: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免费分享电子书会侵犯版权吗
免费分享电子书是违法的。购买书籍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未与著作权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确授权或者依据著作权人单方意思许可或者转让权利的,并不意味着附着在书籍载体上的著作权也一并概括或者具体的转移。首先,假设在没有《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将书籍电子版复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触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复制权,根据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电子书籍因其载体的特殊性,于没有版权保护措施的状况下,致使复制书籍内容在网络时代变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复制成本下降,则导致著作权人包括发行在内的经济利益极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作为对著作权利人的救济,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未许可他人复制或者转让复制权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实施针对其作品的复制行为。同理,读者或者电子书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将作者作品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网络硬盘或者其他网络空间。否则著作权利人有权要强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五、小说如何申请版权保护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二、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作品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手续申请书;(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等。三、缴纳费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六、电子版权书购买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电子图书,也称数字图书,是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与不断融合的今天,纸质图书的数字化表现形式。电子图书是电子出版物的重要类型之一。与印刷型图书相比,电子图书具有集成性、非线性、交互性、数字化、高密存贮、快速检索、可靠性、体积小、出版周期短、制作简单、修订再版容易、检索能力强、图文声并茂、发行传递快等优势,因而,它一问世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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