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版

交通事故 编辑:于书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等。

2.头面部损伤: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鼻缺损、塌陷或歪曲致使显著变形;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者折断4枚以上等。

3.脊柱损伤: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4.四肢损伤: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等。

5.胸部损伤: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等。

6.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等。

7.盆部及会阴部损伤: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功能;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阴道轻度狭窄等。

8.体表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伤残鉴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伤者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现行有效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在评定时,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从脑、脊髓损伤的程度,以及是否遗留功能障碍等多方面衡量;头面部损伤则关注容貌毁损、视力听力等功能受损情况;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着重看骨折情况、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

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且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为交通事故后续的赔偿等问题提供有力依据。

三、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3.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4.眼部方面,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5.耳部方面,耳廓部分缺失(或畸形);外耳道狭窄。

6.鼻部方面,鼻尖部分缺损(或畸形);鼻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外形和功能。

7.唇部方面,唇部分缺损。

8.口腔方面,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功能。

9.颌面部损伤,张口度小于2cm。

在实际鉴定中,需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伤者的具体情况,通过详细检查、诊断及分析,作出科学、公正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车祸面部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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