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可以让被告承担律师费吗
原则上而言,律师服务费用不应由被告人承担,除非双方事先已有特别协议。通常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某一方的律师费应该自行负担。
向法庭缴纳诉讼相关费用的责任也落在了原告身上,即在立案阶段就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当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之后,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那么相应的诉讼费用便会由被告承担。
二、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取得吗
完全可以。当第三方是善意且合法地获得了相关资产后,债权人将无法采取任何撤销措施。
当债务人存在故意规避债务的情况并给债权人带来实际损失时,债权人便有权使用撤销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债务人通过主动放弃自身的债权权益、废除债权担保以及无偿赠送个人财产等手段进行无偿处理,或者试图恶意延长期限来偿还已到期的债务,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出售其财产,或以明显过高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财产,甚至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对于债务人的相关交易对手而言,如果他们明知或应知这种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三、撤销权可以约定
确实如此,遵循法律规范,我们可将除斥期间划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类型。鉴于此类时间期限主要适用于形成权的设定,因此,约定的除斥期间在合同解除方面应用得更为频繁且广泛。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斥期间实际上是个可预先约定的概念。具体而言:
1.除斥期间通常被视为除自然状态外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固定期间;也就是说,它并不随相关事件或情况的发生而改变原定运转规律。
2.这部分时间期限的独特功能在于消除了权利人所享有实质性的民事权利主体,例如,追认权、撤销权以及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的最终目的在于明确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具体期限,而且只有在权利人未行使此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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