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说到这个用益物权啊,其实就是你可以随便用或者收益那个东西的权利啦。
那个人要是有了这种权利的话,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去使用那个东西的使用价值,然后从中得到好处。
所以呢,用益物权也被叫做“使用价值权”。
这是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特点,它主要关注的是那个东西能不能用来干什么,而不是它本身值多少钱。
但是担保物权就不太一样了,它更看重的是那个东西能卖多少钱,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的人并不会真的去用那个东西,他们只是想通过控制那个东西的交换价值,让自己担保的债务能够顺利还清。
所以说,担保物权的人实际上是在控制那个东西的交换价值,也就是当那个东西被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时候能值多少钱。
他们设立这个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自己能够先拿到那个东西的交换价值。
在学术界里,人们常常把担保物权叫做换价权,就是因为它的重点在于如何从那个东西中赚到钱,而用益物权则是为了得到那个东西的实际用途,所以也叫实体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区别
1.设立之初的目的大有差异:设立用益物权的主要宗旨在于充分发挥物件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重点则是促进物的交换价值的实现。
2.两种权利性质各具特色:相较之下,用益物权多数属于独立性较强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多数以从属地位呈现出来。
3.标的物的选择各有千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不动产领域。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动对权利的影响截然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的变动会对其产生直接的影响,然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动却不会对其造成任何影响。
5.存续期间的长短存在显著区别:用益物权仅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之后方能宣告终止;而权利人在获得用益物权之后便可对标的物进行合法使用和收益。至于担保物权,权利人无法在设定权利后立刻实现权利,唯有当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有权行使变价受偿权。
三、用自己房产为别人担保可以吗
完全可行。
在用自有房产作为他人借款的担保这一行为中,普遍的选择是用抵押的方式进行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拥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担保人)需要与出借方,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为银行或者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签署抵押合约,同时也要完成房产抵押的登记程序。
一旦有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签署的合同条款,出借方便有权利对抵押的房产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便实现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和其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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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用自己房产为别人担保可以吗,用自己房子给别人做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