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等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20X年X月X日,X某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该X公司承租X某的四台机器用于某旧楼改造项目。期间,四台物料提升机共产生租赁费13000元。后该X公司因拖欠租赁费而牵扯诉讼。庭审中,该X公司认为X某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X某则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至此,本案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
经审理查明,X某主张的时间确实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其提供的录音证据却在诉前,该X公司负责人承诺向该X公司催款,及时向张某付款。那么,该X公司的承诺履行行为究竟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还是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时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必须是中断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届满,自然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及时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由于该X公司负责人对债务重新确认及同意履行,客观上引起了X某的债权重新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该X公司向原告X某支付租赁费13000元。
在此,律师提醒:权利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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