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陵东路地块)
黄府征〔2019〕008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松下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浙江南路,北至宁海东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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