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借人毁约,房子要的回来吗,借名买房反悔能要回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汐

  导读:

  借名购房,是指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买房,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疑问:借名购房后,出借人毁约,实际出资人能否要回房屋?

  分两种情况讨论:

  1、本人具有购房资格和权利的。

  能够提供借名购房协议、购房款由其提供或者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的,一般可以要回!

  如果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比较难要回房屋!借名人最终只能要求出名人返还房款,而不能要求返还房屋。

  如果出名人出借人将房屋卖给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出借人的出售或抵押行为有效,最终可能无法取回房屋所有权。

  2、本人不具有购买某种政策性保障房的资格(例如经济适用房)。

  要不回房屋!即使存在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但因其内容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机会和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自始不能履行,实践中法院不会支持。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刘洁勤律师对于降低借名购房风险指出了关键所在:

  1.必须签订明确的借名购房协议书,对房屋的产权人做出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借名购房协议书,法院通常以借名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驳回借名人的诉讼请求。即使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房屋的首期房款及按揭还款,但仅能证明其为涉案房屋提供出资,并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因此,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是关键,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权属及违约责任等。

  2.借名人应当保留全部购房出资凭证、购房合同原件、不动产登记证原价等。

  3.“借名”房屋可收房后,借名人应及时占有房屋。一旦房屋过户条件满足,应及时办理过户。

  4.有必要的话,借名人可通过将房屋抵押在自己名下以减小损失风险。

  法律链接: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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