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限制,上诉不加刑法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熙亮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限制,上诉不加刑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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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来源:找法网

在我国二审程序当中有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规定,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是不能够加重其刑罚的,当然上诉不加刑不仅仅是这样的规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哪些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哪些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从而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证办案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条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三、上诉不加刑的作用

(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中的错误,才有得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得到纠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上诉不加刑,还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有关。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就是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且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啥意思

“真是白折腾了!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怎么我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还给我加了两个月的刑期?”日前,被告人盛某收到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在后悔莫及的同时,一脸困惑。

2017年10月,曾多次犯盗窃罪的盛某,再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整日游手好闲,不去找个工作干。2018年6月至11月,盛某盗窃路边没锁门的车辆内现金2100元,以及手机、香烟等物。其间,盛某还盗窃摩托车1辆。

今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盛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盛某认可检察机关结合累犯等因素对他提出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程序。

3月1日,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了盛某盗窃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判重了!”在一审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后,盛某突然反悔。3月8日,盛某提出上诉。得知盛某上诉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盛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抗诉后,几番思量,最终觉得自己上诉也“划不来”,害怕“得了芝麻丢了西瓜”。于是,3月19日,他又申请撤回上诉。

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抗诉理由,认定被告人盛某对原判量刑提出上诉,表明他不再认罚,申请撤诉也是害怕加刑,因此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对盛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定罪和其余部分,改判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说 法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消除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以免其遭受因行使一项权利而获得更加不利的结果之风险,同时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所谓不加刑,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将六个月拘役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罚金刑的金额;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对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直接判决适用附加刑。

但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盛某提起上诉后,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故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发回重审发现新事实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为充分发挥发回重审制度的纠错功能,并非对于所有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来源:河北法制网

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都知道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法律责任。尤其在《刑事诉讼法》针对被告人有一项特殊的规定,上诉不加刑。这个制度具体含义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例外规定,跟着本文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韩某因在公交车上猥亵10岁女童小华(化名),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韩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此韩某拒不认罪,并提起上诉,同时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项规定,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明明提起了上诉,为何二审法院却加重了刑罚?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还有第二款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同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回到本案,韩某虽然作为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但是检察机关同样也提出了抗诉,那么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总结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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