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属不“尽职”,律师没机会尽职,律师什么都不跟家属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凯

  这段时间连续办理了两个拘留期+审查批捕期=“7+7”天的案件,且因为律师介入的时间比较早,效果都很显著,均获得不批捕的结果。由此,我愈发感受到“时间”对于刑案尤其是刑事辩护而言有多重要。

  其中有个强奸案,当事人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是认罪的,但经律师会见,认为以他的具体认识能力,在当时的状况下很可能产生认识错误,即误认为女方愿意和他发生关系,遂据此撰写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人被不批捕。

  这个案件,当事人被拘留后不超过48小时家属就委托了我,虽则我自认比较尽职,但无可否认,家属也很尽职,因为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了自己认可的律师。而且,家属尽职是前提,如果家属不“尽职”,我没有尽职的机会。

  如果没有律师,或许到时当事人就会被草草地定个强奸罪,依据是他在派出所的笔录和公安收集的一些对他不利的证据。

  至于那些足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则无人问津。就像我在《不要把出罪的希望交给警察》一文中说的一样。

  刑事案件的残忍,有时就在很微小的瞬间。

  我想起一个当事人被批捕后,家属才找到我的案件。在沟通的过程中,家属表示非常后悔,说当时找了关系,问过了“事情不大”,说37天之内可以放出来,让在家里等。

  家属从天黑等到天亮,人没有出来。——当事人被批捕了。

  当事人被批捕之后,家属才发觉事情的严重性,于是马不停蹄地开始找律师,但当事人被羁押较长时间一事,似乎已成定局。

  当时我问家属:“由于当事人已经被批捕,律师现在介入可能对于案件进展而言没有太大帮助,你们确定这个时间段请律师吗?还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请?”家属说:“吃过亏都怕了,刑事案件不能没有律师的,一定要委托,您进去见见她都好,问问怎么回事。”

  然后我预约了第二天的会见号去见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我和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当事人其实对于很多事情都是不清楚的,关于别人指证或可能指证她的事,她却一概不否认,她说:“因为当时太害怕了,如果我不签名,不知道会怎样。而且,就一直催我,我当时脑子很混乱。”

  那是一个诈骗案,公安给当事人指认了很多材料,包括一些电脑数据,但客观地说,这些数据是储存在公共电脑里面的,数据不是归她所有,由于她进公司的时间很短,很多材料她也没有使用,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数据是以前的员工留下来的,她甚至看都没有看过。

  但据她回忆,她当时签的似乎是:“这是我用于诈骗的电脑和数据。”

  简单粗暴。而且这样的操作,似乎不只是在此处,但其他的在此不再具体展开了。

  这是一个才二十多岁的姑娘,刚从校园出来没多久,996,工资也很低,每天唯一的乐趣就是晚上能看会儿韩剧。

  然而看守所里没有韩剧了。家属让我问她,要不要给她送一些书籍,她说不用。她大概并不那么想看书。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审查批捕期,检察官问她这些笔录是否她签署的。她说具体的不记得了,但她跟检察官说的是她签署的。

  我说:“本来37天之内你是有两次机会可以出去看韩剧的,现在没有了。”姑娘听得此言,眼泪马上滚了下来。

  家属也很后悔,因为不了解刑案,错过了与亲人早日相聚的机会。

  为什么律师总是反复强调“黄金救援37天”(部分案件甚至没有37天)的重要性?

  因为一旦过了这段时间,哪怕后来请了律师,哪怕后来当事人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拘留期和审查批捕期这两次机会,也很可能是“一旦错过就不再”。等待着当事人的,很可能是长期羁押,即便最后无罪,也是如此。因为案件走到审查起诉阶段,走到审判阶段,还是需要一段时间的。

  前期没有律师介入还可能导致其他四个问题:

  一是不利于当事人的笔录已经形成(其中有些甚至并非代表他/她的真实意思),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证据本身有其他问题,否则这些供述后期是很难推翻的;

  二是当事人被批捕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会进一步收集证据,但律师并不能直接地看到公安的证据,加上案卷并不在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名存实亡,那么辩护很可能会出现一段辩方权利“真空”的时期,完全不利于辩护;

  三是基于取证的持续性,等侦查阶段结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公安的证据也已经更全面了,如果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据足以让一个人被批捕,那么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大概率会增加)是否足以让他/她被起诉(起诉的标准与批捕的标准比较接近,只是略微高一些)?不一定,但是在此阶段出罪,难度肯定会更大;

  四是基于刑事案件的惯性,案件越往后阻力越大,因为相关人员投入了很多时间精力。我自己代理过刑事控告,非常清楚那种在一个案件中真切地投入过大量时间但受到阻碍时的心情,尤其是那种干了很多活儿的案件,我每多做一件事,就增加一点不想“放过”被控告人的心情。

  部分家属可能会觉得资源不足的时候,钱要用到“刀刃”上,所以如果37天之内人可以出来,后面就不用律师辩护;如果37天之内人没出来,到时候就可以请律师开庭。

  但对于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言,对辩方而言,庭审阶段其实并不是“刀刃”,因为辩方从来都不是“刀”的角色,“刀”是刑事责任,而辩方是盾牌。虽然电视剧经常会出现“刀下留人”的桥段,但现实中真有那么多“及时雨”吗?

  在律师看来,一方面,“37天”内律师的辩护可以显著地降低当事人被“草草批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哪怕“37天”之内人没出来,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也会让他/她在案件中获得一些无罪或从宽的契机,或者减少一些额外的风险。

  律师的作用,从来都不是导致出罪的必然性,而是增加入罪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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