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两种: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
前者是行政机关强制不履行决定的个人、企业或团体去履行职责;后者则在紧急状况下,为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危险而采取的限制措施。
例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拆违建等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而在环保紧急停产、公共卫生事件隔离等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实施程序,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时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若对行政处罚不满,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视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和执行。
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形式的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5种,包括:
(1)禁锢某人的人身自由;
(2)霸占或查抄某个地方或物件;
(3)没收财产;
(4)冻结银行账户里的钱;
(5)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也有6种方法,包括:
(1)罚款或者让你交滞纳金;
(2)把你的钱从银行账户里划走;
(3)拍卖或者处理被查封、扣押的东西;
(4)清除障碍,恢复原样;
(5)代替你去做某事;
(6)还有其他一些强制执行的手段。
三、留置是否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你得记住,留置其实并不算司法强制措施!留置这种东西是纪委监察机构还有检察院一起用的,用来控制被调查人的行动,让他们不能随便乱跑,这可是个很厉害的招数呢!但是,它并没有被归类为司法强制措施。
司法强制措施就是司法部门在办案子的时候用到的那些强制手段,只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这些部门才有权使用。
留置调查这个方法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在刑事诉讼法里,我们就把它排除在外了。
留置这个办法,无论是谁都能用,只要他是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那帮人,这样就能保证我们能全面地监督到所有的公职人员。
而且,因为它的合法性和使用条件非常明确,所以成为了我们打击腐败的一个重要武器。
用留置得到的证据,可以直接拿来当作交给检察机关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审判的证据,而以前那种通过“两规”得到的口供笔录之类的,交上去以后还得经过司法机关重新整理、转换之后才能当作诉讼证据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
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
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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