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都有什么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依据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合同关系而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间的留置不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 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在满足留置权成立条件后,留置权人可以留置相应的动产。
2. 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些孳息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债权得到清偿后,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物。
二、可以先留置后立案吗
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先留置后立案的。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行为时,如果有必要采取留置措施来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先依法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之后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取得一定证据、事实基本清楚等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再进行立案。这一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适应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有效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留置权多少天
留置权中的留置期限没有明确统一的天数规定。
(一)对于留置动产的期限
1. 一般而言,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2.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二)关于实现留置权的期限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过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天数限制,但要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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