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某批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批发超市有两间仓库,其中一间仓库内,4名工人正在定量分装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在另一间仓库,检查人员发现,存放有近30吨食盐,食盐包装袋上标注着某精制盐”“某碘精制盐”等字样。该批发超市负责人盛女士表示,供应商送货时向她出示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当问及盛女士是否有进货票据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食用盐是不可或缺的日用品,为规范盐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国家对食用盐的批发经营有明确规定。
【张涛律师评析】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如满足刑法规定条件,也是可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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