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接受朋友宁某投资款300万元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信用放贷投资,一小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投入。后因借款人无法还款而导致投资失败。宁某基于信任及巨大利益驱使下,又向杨某某转账600万元用于可转债项目的投资。资金到账后,由于项目投资时机未到,杨某某私自将600万元投资款无偿出借给其合伙人李某发进行资金周转。然而周转期限到期后,李某发却无力归还该笔资金,导致错过投资机会,投资款也无法收回。两次投资失败后,投资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无果后,宁某遂以诈骗为由向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杨某某在某地铁站被抓获。杨某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途径找到张涛律师后,经律师分析案情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从口供、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反证据、提交律师辩护意见,提出不构成犯罪等事实与法律依据。后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由于张涛律师的及时介入与辩护,让犯罪嫌疑人及时脱离看守所,获得应有的自由。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