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人为保险护航,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分享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然璇

  刚在午睡,突然手机响了。一个许久不见的朋友打来的,他说妻子去世后与一个离婚女人谈朋友。这个女人患抑郁症,他想分手但她多次自杀以死相逼,问我怎么办。我很惊讶。这个朋友是公司老总,典型的高富帅,我从未听说他妻子已去世,不知是因疾病还是意外。他那么优秀为何找这样一个女朋友。想到最近研读的教材《保险基础知识》阐述的人身风险,我有了顿悟。当我们看见中国平均每分钟4人因癌症死亡、每两分钟1人自杀、每五分钟1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等数据时,觉得自己和周围人生活静好,无法理解这些数据的概念。而当听到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8.12%、约50%的重疾发生在41至50岁这些数据时,心想自己和家人身体好好的,这些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如果每分钟真有这么多人死去,人口岂不越来减少?今天这个电话让我明白,癌症、自杀、重疾、交通事故等等都在我们周围不断发生着,只是因为非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者感觉这些事情太沉重不愿正视就忽略过去了,但这些人身风险无时无刻不在。上网一查,我国平均每分钟有那么多人死去但同时约有38人出生。因此,我们正视这种人身风险并主动管理之是绝对先进的理念。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个《意见》高瞻远瞩、意义深远,让很多人爱上保险,值得深深点赞。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让我们集中正视了重大疾病。平时难见到白血病人,而为程勇入狱送行的白血病人竟绵延不绝,有老人,也有小孩。那么多人身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带着口罩为活下去艰苦奋争。如果这一刻我们能如孙悟空十万八千里,睁着火眼金睛看一看全国各地的肿瘤医院、重症监护室、手术室、各种事故现场,一定感叹于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的普遍和众多。在这个充溢着生老病死的世界里,现代人排斥保险就像清朝人不愿剪掉长辫,是落后意识的表现。科学筹划保险会让人在患重病后获得救命钱,在身故后改善至亲生活。我一位同事周律师知我选择做保险律师深表认同,他在微信里说他曾经成功代理了两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拯救了两个家庭。我很感动,也想起了自己去年代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个保险代理人收到投保人(矿业公司)变更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一个拟变更为被保险人的矿工因工死亡后他才匆匆到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变更前拒赔,我认为该保险代理人的迟延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代理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矿业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开庭后洋洋洒洒写了一万多字的代理词。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向矿业公司赔偿了几十万元的保险金。

  很多人诟病保险公司投保容易理赔难,其实2017年我国保险业累计赔付1.1万亿,相当于全国每人获得保险赔款804元。如果真遇到理赔难,那就通过诉讼争取。上网一搜,就发现告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很高。周律师和我的上述执业经历也证明这点。为什么保险公司容易败诉呢?我分析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前阶段法官是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兹举一个案例。

  中国海洋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任以顺教授2015年发表了一篇文章《论投保欺诈背景下的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以一起投保欺诈案件的两级法院判决为线索》。这个案件的情况为:

  2009 年11月26日,山东济宁邹城市投保人张某某,为其 28 岁的配偶苗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邹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称平安寿险公司) 投保了“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一份,附加“鑫盛重疾”和“附加意外”、“医疗意外”等一年期短险,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万元,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及其独生女。2011年12月23日零点,因肾功能障碍综合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住院治疗不到两天的苗某不治身亡。之后,张某某要求平安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6万元。公司核赔人员对被保险人投保刚满两年即突然离世感到惊诧,走访当地医院并查阅病例发现,苗某在投保前的2009年2 月 6 日、2 月 17 日、3 月 6日即已在当地人民医院三次住院,被确诊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且病历中多处有张某某的知情签字。然而,投保人张某某和被保险人苗某一同填写投保单时,面对平安寿险公司的“健康询问”,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病情。根据二人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之“03、04、05、06、07G条”的书面回答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中的签名确认可见,张苗夫妇投保时在五个方面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作了虚假告知:①投保前一年内没有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②投保前三年内没有医学检查结果异常;③投保前五年内没有住院检查或治疗;④投保前一年内体重下降没有超过5公斤,身体没有感觉异常;⑤投保前没有患白血病。

  平安寿险公司了解实情并审慎核定张某某提供的有关资料与证明后,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已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重要事实,使其违背真实意愿作出缔约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拒付苗某的身故保险金。2012年2月20日,张某某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平安寿险公司给付其身故保险理赔金6万元等。律师开庭前接受平安寿险公司委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同时估计张某某极有可能在其他寿险公司也有过类似的投保欺诈行为。经调查得知:2009年 12 月 5 日,张某某在平安寿险公司投保后 12 天,果然又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下称太平洋寿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 A 款) 保险》, 约定身故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事项”书面询问中,张苗夫妇作了同样的虚假陈述。苗某死亡后,张某某也向太平洋寿险公司报案,主张支付身故保险金时,仍然欺骗太平洋寿险公司,说苗某在投保之前健康无病,因在家憋喘、胸闷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邹城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诉与反诉,开庭审理后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 年 8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3.撤销反诉原告平安寿险公司与反诉被告张某某的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投保人张某某隐瞒被保险人苗某患白血病事实的欺诈行为,对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足以产生重大影响,以致保险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与投保人张某某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人以投保人张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而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成立,对张某某要求保险人赔偿6万元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保险人请求撤销保险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被撤销后,保险人应当返还张某某保险费5040元。”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违反《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其错误告知以及对被保险人患白血病事实的隐瞒,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因受欺诈撤销合同的情形,本案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与因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的竞合。保险人可以选择适用解除权也可适用撤销权,虽然本案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2年,但是,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自由,而保险法解除权的目的在于督促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规定和保险法中解除权的规定并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本院对张某某辩称的‘关于投保人张某某辩称本案应适用保险法的解除权不能适用合同的撤销权’的理由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起上诉,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存在患有白血病的事实,但因保险人未在保险法规定的两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被上诉人已丧失了抗辩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认为,由于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被上诉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 条之规定,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 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开庭审理后认定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因患白血病住院治疗,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事实,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隐瞒了曾经因患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法中对未如实告知的范围是合同法上对欺诈的特别规定。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优先于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新保险法在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时并没有规定其适用例外。不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如实告知或隐瞒欺诈,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保险公司就不能对之进行抗辩,本案上诉人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因此,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2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平安寿险公司给付上诉人保险金6万元。

  《我不是药神》中淋漓尽致地描写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的痛楚:王传君饰演的吕受益的胸口竟然有碗大一个创口,清创时咬着毛巾,疼痛的惨叫让他坐在门外的妻子伤心得麻木。买不起一盒两万五的正版格列卫病情就恶化,受不了化疗痛苦就割腕自杀,他对妻儿不舍的眼神让观众肝肠寸断。任以顺教授所举案例中的苗某身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肾功能障碍综合症,一定也是痛不欲生,为治病经济可能陷入绝境。二审法官选择不支持保险公司行使合同撤销权,让6万元保险金给这个苦难家庭带去温暖,体现了保险的价值。我相信,法官在很多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背后一定考量到诸多因素,这些因素未必会呈现在判决书中,比如:《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保险公司不缺钱,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高,不会因支付司法判决确定的保险金就陷入困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确实值得同情,其悲惨的命运需要司法的温暖;民众很多人斥责保险骗人,法院判决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有助于唤醒民众保险意识,推进保险业发展;保险代理人的素质亟待提高,其不规范不专业的展业往往是导致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将过错全部归于投保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很多有争议的保险纠纷案件中,法官选择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其实很钦佩这样的法官。他们的视野是开阔的,他们作出的判决是有温度的,在法与情之间他们作了智慧的平衡。

  赶快配置保险吧。如果理赔难,还有法官和律师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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