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规定如下:
1. 一般情况下,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2.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这五年期间是固定的不变期间,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只要超过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不再存在。
总之,债权人要明确撤销权的期限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例如,债务人恶意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使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总之,债权人的撤销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有哪些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不合法或不确定,代位权无法成立。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已到。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主张。只有这种消极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代位权才成立。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此时债务人还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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