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干区刑事律师张涛:冲动争吵导致涉嫌故意伤害罪,赔偿70万
【案情】
2015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朋友何某逛至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街,何某看见其前男友李某的现女友贺某,后何某找到贺某,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冲突,随后贺某打电话叫来王某,被告人王某因李某到现场后打了郭某,遂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被害人李某左下腹部一刀。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下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审判。
【张涛律师评析】
故意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伤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我们可以知道故意伤害行为只要造成了对方轻伤,那么就能够立案侦查。如果只是造成了对方轻微伤的话,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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