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四要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婉

  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

  债权人撤销权并非任何情况都适用,其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

  (一)客观层面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债务人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债务成立之后,即在债权债务成立前所为减少财产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无关,没有追溯力;二是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三是债务人所为行为导致不能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二)主观层面

  主观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恶意的前提。其是否恶意,可以从债务人所为行为是否有偿来判断: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则基本可以判断为恶意,此时第三人是否知情或者恶意并不重要,因法理更倾向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而非并无损失的第三人;若有偿,则需判断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有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而为之的主观心理。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民法上为鼓励积极行权,避免“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给债权人撤销权也设定了除斥期间,亦即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第75条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最长保护期限是五年,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就消灭。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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